行李在托运过程中损坏,民航旅客能否获得赔偿?近日,福州市长乐区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判决航空公司对旅客作出赔偿。
2025年1月,陈某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前往某地,并托运了两个行李箱。抵达目的地机场后,陈某发现两个行李箱均破损。航空公司为此开具了事故记录单。因行程紧张,与航空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商结果,陈某便离开机场,随后另行购买行李箱,且将已损毁的行李箱丢弃。事后协商赔偿金额,陈某与航空公司未达成一致,陈某遂诉至长乐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已丢弃损坏的两个行李箱,且无法提供行李箱的购买订单、品牌型号等相关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陈某行李箱托运受损是客观事实,法院酌定陈某合理损失金额为800元,判决航空公司赔偿陈某相应损失。
法官提醒广大旅客:乘坐航班时,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若需托运行李,可办理行李价值声明手续,以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杨哲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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