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福州市公安局上海派出所接辖区群众曾某报案称,王某伪造文书材料将其名下不动产过户并卖给他人。接报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曾某与王某对台江区曾某名下某小区的单元房产权存在争议,曾某长期不在福州,王某为变更该产权,伪造了盖着“福建省福州市某公证处”印章的公证书。王某持“公证书”到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窗口,虚构其与房产产权人曾某是近亲属关系,骗取窗口工作人员的信任,以继承房产的形式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到其名下。此后,王某以150余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张某,并将卖房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开支。
目前,王某因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陈丽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