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
7月1日,封面新闻报道“吉林一女子转院途中死亡:救护车无执业资质,至今仍拖欠48万元赔偿”事件,受到广泛关注。
7月4日,女子的母亲张凤琴告诉记者,长春市朝阳区法院执行局,已约见她沟通赔偿执行问题,“涉事救护站目前还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内运营,还是没有资质。说是因为跟医院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还要继续履行协议。”
涉事救护站曾两次因资质问题被罚款,如果无资质,是否可以继续在医院内运营?若正常运营,为何未支付法院判定的赔偿?记者联系当地执行局、卫健委,以及吉大一院和仁康急救站,均未获得有效回应。
记者注意到,7月3日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已对救护站公司恢复执行,执行标的47.85万元。
刘丽生前照片(家属供图)
32岁女子在救护车上死亡,救护站败诉后拖欠48万赔偿
封面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8月5日,长春的刘丽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简称吉大一院)风湿科复诊时,注射头孢类抗生素过敏,紧急转院时,乘坐了医院介绍、在医院内运营、涂装着医院标示的救护车。救护车转运途中,两次因为氧气储存不足,开下高速,到四平市、沈阳市寻找氧气。乘车13小时后,刘丽呕血死亡。
刘丽的父母4年打了5次官司。
法院认为,因刘丽遗体火化无法尸检,无法确认女子刘某是因头孢注射死亡;承接此次转运业务的是仁康急救站工作人员,与家属签订的转运协议是“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病人转运中心转运协议书”,还与家属签订了两份转运中心病人病危通知单;吉大一院声称,未允许仁康急救站使用该医院标识,但明知且放任了救护车外观的标示,且转运相关手续也让患者家属认为救护车就是吉大一院的。
法院认为,仁康急救站明知患者病情危重,需要在转运途中采取必要措施以维系生命,却在自身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急救能力的情况下承接了该项业务,明显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仁康医院急救站在其配备的医护人员、急救设备、执业资质方面,均不具备对危重患者实施急救的情况下,承接了病危患者的转运业务,又因配备氧气不够充足,中途两次加氧气延误了宝贵的救治时间,客观上加大了患者丧失救治的几率。
三级法院均判定,吉大一院对刘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10%,仁康急救站承担赔偿责任的60%。其中,仁康医院需赔付患者家属545856.3元。
张凤琴介绍,2024年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直接从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账户划扣6万余元,剩余47万余元,以及3000多元需要支付给家属的保全费,累计48万元至今未支付到位。
仁康急救一审败诉后曾上诉,辩称承接病人转运业务不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院对此驳斥,认为按照相关规定,仁康急救站应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执业。
2022年,封面新闻首次报道刘某死亡事件时,注意到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2021年后,两次因无医疗许可资质被长春市朝阳区卫健委罚款。2025年7月1日,记者注意到这两条处罚信息已不可查。
仁康急救站曾经的处罚记录,目前已不可查(家属供图)
涉事急救站仍在无资质运营,负责人以“信号不好”挂断电话
7月3日,极目新闻报道探访吉大一院发现仁康急救站,依旧在使用吉大一院转运中心名义运营,但工作人员称发票无法开具吉大一院的名头,只能开具仁康急救站的名头。
张凤琴介绍,2019年,吉大一院与仁康急救站公司的母公司长春东业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由吉大一院向急救站收取年费并进行管理;2025年2月最后一次庭审中,仁康急救站称协议未结束,双方依旧履行合作,但消除了救护车上吉大一院的标示。
张凤琴告诉记者,朝阳区法院执行局在2日约见她,沟通执行进展问题。“说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是空壳,没有财产执行,而母公司东业投资信息咨询公司不是被诉对象,不是执行对象。仁康急救站提出3年分期赔付,我们咨询律师后拒绝了。”
7月3日,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对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恢复了执行,执行标的47.85余万元。
7月4日,记者查询天眼查,仍旧未发现仁康急救站此前两条处罚信息,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急救站服务、救护车租赁等,未有明确的许可信息变化。
仁康急救站依旧在运营,它的资质许可补齐了么?若未补齐,是否可以继续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承担病人转运业务?目前的赔偿执行进展如何?记者分别联系了长春市朝阳区法院执行局、长春市卫健委、朝阳区卫健委,以及吉大一院和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
朝阳区法院执法局表示,该事件舆情很大,个人无法作出回应,需要记者持证到门岗联系宣传部门。长春市卫健委工作人员则表示,相关问题需联系医政科回应,记者拨打其提供的电话,暂无人接听。 吉大医院的电话也暂无人接听。
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接任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则听完记者介绍情况后,以信号不好为由挂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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