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后,经相关部门认定该员工符合工伤条件。然而,公司对此结果表示不服,毅然决定起诉。但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起诉。这一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一方面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与保障,彰显了法律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坚定立场;另一方面也提醒企业应尊重法律规定和劳动法规,不能随意对认定结果提出异议。此次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示范,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守护。
员工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什么情形下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近期,仓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仓山法院查明,邹某系某公司员工。2023年5月24日,邹某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车与一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刮碰,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承担本事故同等责任。
后相关单位收到关于邹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认为邹某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公司不服,认为邹某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向仓山法院诉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有异议,但没有证据推翻该事故责任认定。相关单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论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告某公司主张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在工伤认定的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之一。是否负有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主要由交警部门认定。
交警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文书载明的责任划分情况,确认是否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伤亡,如果属于无责任、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则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