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家饮品店因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被罚款 1000 元。这家饮品店在经营过程中,未获得商标所有者的授权,便在店铺招牌、饮品包装等方面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相关部门及时介入,对该饮品店进行了查处,并依法作出了罚款 1000 元的处罚决定。这一举措彰显了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提醒广大商家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去年5月底,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马尾区某饮品店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制售的柠檬茶罐及杯袋上图样商标,未经所有人确认也未授权当事人使用上述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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