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曲敏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等多项罪名。曲敏在任职期间,背离党的宗旨,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这种行径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利益,破坏了公职人员应有的廉洁性和公正性。他的一审获刑十三年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无论官职高低,只要触犯法律底线,都必将受到严厉惩处。这一判决也警示广大公职人员要廉洁奉公,坚守党纪国法,秉持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不可因一时贪欲而走上违法乱纪的道路。

2024年11月6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黑龙江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曲敏受贿案,对被告人曲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曲敏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曲敏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所长,哈尔滨市农业科学院院长,哈尔滨市呼兰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黑龙江省对口援疆干部副领队兼前方指挥部副总指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师党委副书记、师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委副书记、市长,黑龙江省绥化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黑龙江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843万余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曲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曲敏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