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继兴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宣判,这一事件彰显了法治社会对腐败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法律的审判如同公正的天平,衡量着每一个违法者的罪行。陈继兴的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的要求,损害了公共利益。此次宣判体现了司法的严肃性,通过依法依规的裁决,对其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作出公正惩处。这一结果也给社会敲响了警钟,警示着所有公职人员必须坚守廉洁底线,任何试图以权谋私、触犯法律红线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向公众展示了法治不断推进反腐倡廉的进程。

2024年1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陈继兴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对被告人陈继兴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陈继兴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继兴利用担任广东省江门市委书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项目开发、纠纷处置、土地转让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3年至2020年,陈继兴直接或者通过他人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78亿余元。2019年至2022年,陈继兴退休后,利用原担任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江门市委书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在贷款审批、项目推进、补贴申报、土地出让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2018年至2022年,陈继兴直接或者通过他人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5万余元。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继兴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陈继兴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巨大,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鉴于陈继兴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1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陈继兴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