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一公司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未能按照相关要求收集和处理废气,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废气若未经妥善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周边的空气环境质量造成极大的损害,影响居民的健康和生态的平衡。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这一情况后,依法对该公司做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这一处罚旨在警示企业,任何试图逃避废气处理责任的行为都不会被容忍,企业应积极履行环保义务,确保生产活动符合环保标准,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出动走航车对某地开展走航监测。当巡查至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周边时,仪器显示VOCs数据异常波动,接近临界值。执法人员根据走航车质谱仪监测提供的数据线索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时配套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但生产车间门窗敞开,产生的部分具有刺激性气味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要求收集处理,散逸至外环境。根据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违法排污公司罚款4.12万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肖丹 陈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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