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赠共同财产,无效!前妻怒告追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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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 12:31:27

  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擅自向他人转账,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赠与行为无效,法院如何判决?近日,槐荫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姜某与孙某2019年8月登记结婚,2023年3月协议离婚。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与周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孙某多次向周某转款,共计2万元。姜某与孙某离婚后得知此事,将周某与孙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周某返还2万元。

  周某辩称,孙某转账大多用于在周某工作的KTV娱乐消费;姜某与孙某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且撤销赠与应由孙某来行使;即使应当返还也不应全额返还,有一半的所有权应是孙某的。

  孙某辩称,向周某的转账是赠与,转账时姜某并不知情,周某应全部返还赠与的钱财以保护姜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受侵害,孙某自愿放弃赠予部分的全部份额归姜某所有。

  法院审理

  槐荫区法院认为,夫或妻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的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姜某作为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其要求周某返还孙某赠与的财产,理由正当,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周某虽辩称孙某向其转账的2万元中部分款项系孙某支付KTV娱乐消费,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将相关费用交付给涉案KTV,且转账记录中显示微信转账金额为“999元”“666元”“888元”等,不符合周某所述普通消费的一般特征,孙某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法院对周某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夫妻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本案中,姜某与孙某虽于2023年3月离婚,但离婚时并未对该笔款项予以分割,且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孙某明确表示不再分割该款项,该款项全部归姜某所有。孙某与周某均认可转账金额为2万元,故对姜某要求周某返还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槐荫区法院依法判决孙某向周某赠与2万元的行为无效,周某向姜某返还2万元。判决作出后,原告、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对财产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作的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周某辩称“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本案中,虽姜某在离婚后才起诉,但离婚时并未对该笔款项予以分割,故可以要求被告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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