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1年底,烟台各区市原则上至少建设完成1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admin
2021-09-15 08:35:25

原标题:到2021年底,烟台各区市原则上至少建设完成1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到2021年底,烟台各区市原则上至少建设完成1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近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0月10日起正式实施。《意见》旨在改变我市以填埋为主的建筑垃圾传统处置方式,加快循环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

到2021年底,各区市原则上至少建设完成1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市六区(不包括蓬莱区)开工建设3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其余区市至少开工建设1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到2022年底,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全部建设完成并投产运行;到2023年底,基本建立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

《意见》指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烟台市政府的统筹规划布局,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考虑,确定将芝罘区、福山区、开发区和莱山区、牟平区、高新区划成两个片区,年内分别开工建设1-2处年可处置建筑垃圾300万吨以上的产业基地,其余区市至少各建设1处年可处置建筑垃圾100万吨以上的产业基地,产业基地应同时配建适当规模的装饰装修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

《意见》提出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特许经营管理,明确特许经营准入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特许经营企业,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明确特许经营条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企业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要求。特许经营企业名录通过建筑垃圾智慧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

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分工方面,《意见》提出细致要求,严格企业准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实行备案管理。严把处置核准,各类项目施工前应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申请并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准后方可施工。加大产品推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比例纳入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强制性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对于未按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社会性投资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量达到规定比例的,财政部门按一定标准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加强运输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行政审批等部门各司其职,根据《烟台市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意见》,确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立运输企业名录,规范运输管理,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加大监督管理和执法处罚力度,坚决杜绝出现建筑垃圾“抛洒漏”及随意倾倒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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