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2人被行拘
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烟台市各级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集中攻坚月”行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消除事故隐患,坚决守牢守好安全生产底线,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期,市应急管理局将连续报道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芝罘区
案件回顾
1月4日,芝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毓璜顶街道辖区内检查发现,通世路1号楼顶处有多名施工人员正在架设避雷铁架设备,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核实, 1名正在作业的电焊操作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该操作工系烟台市长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员工。

处理结果
芝罘区应急管理局已对烟台市长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雇佣员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 因违法行为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将其移交芝罘区公安分局, 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作出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烟台开发区
案件回顾
1月7日,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 烟台尚美丽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名员工正在进行电气焊接动火作业,经进一步核查,作业人员张某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理结果
针对该公司存在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区应急分局已进行 立案查处。因涉案人员张某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将其移交开发区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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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同时,动火作业属于危险作业,必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特别提醒
春节将至,各类生产经营活动进入旺季,再次提醒全市各企业及广大从业人员,要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杜绝违规动火作业等违法行为,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