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高新区一孕婴店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店主被行拘5日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行拘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董波 烟台报道
1月5日,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联合烟台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执法检查,查获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当日上午,联合检查组在祥隆理想城一孕婴店内发现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2箱,公安部门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孕婴店主依法行政拘留5日,并对其储存的烟花爆竹进行收缴。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条 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为:(一)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二)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的建成区。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