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8日11时左右,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土建工程3204-3标电视塔站在进行第6仓负一层北侧墙混凝土浇筑前泵车调试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事发工程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
1.建设单位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发展有限公司。
2.总承包单位
广东省某工程有限公司
3.监理单位
中铁 某院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4.混凝土输送泵设备租赁单位
佛山 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二)事发工程概况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土建工程3204-3标电视塔站位于季华六路与朝安南路交叉口处,总长188.5米,标准段宽49.7米,开挖深度19.7-20.53米,设四出入口四风亭。车站目前正在进行车站主体结构施工,底板完成9/9仓,中板完成9/9仓,顶板完成5/9仓,原计划定于2020.7.30完成车站封顶。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7月8日9时30分左右,电视塔站现场监理组织对主体结构第6仓(共9仓)负一层北边墙模板及支架进行了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部施工员通知佛山 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混凝土泵车进场,泵车驾驶员史 某岭及混凝土泵辅助工莫 某杰随车进场。10时40分左右泵车就位,史 某岭和莫 某杰在进行泵车使用前检查调试,在检查泵车及进行润管的过程中发现泵管堵塞,史 某岭(伤者)和莫 某杰两人翻越护栏,进入无防护的第一道混凝土支撑梁上查找堵管原因并尝试处理。现场监理人员严 某看到两名作业人员在无防护支撑上违章行走,当场口头要求施工单位现场施工员蔡 某文撤离该两名作业人员。现场施工员蔡 某文发现两名作业人员在无防护支撑上行走后,当场口头要求两人退出无防护的混凝土支撑面,因现场噪音太大两人没听到。11时左右,史 某岭在检查泵管的过程中,泵管瞬间贯通推力带动软管晃动碰到史 某岭,导致其从混凝土支撑面坠落到高差8.75m的中板面上,造成史 某岭受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现场生产经理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紧急救援,11时15分左右,伤者史 某岭安全转移到地面并送往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祖庙街道办、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祖庙派出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祖庙分局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应急处理,并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织人员进行现场处置,抚慰好家属情绪,积极对伤者进行救治;各部门能较快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各项工作,未引发其他社会矛盾,应急处置评估为及时、有效。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重伤,伤者史 某岭,男,汉族,系混泥土输送泵租赁单位佛山 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二)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史 某岭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翻越护栏,在无防护混凝土支撑上违规行走、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总承包单位广东省 某工程有限公司相关安全管理程序缺失或未落实,专职安全员履职不到位。
广东省 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设备故障排除安全管理程序,施工员蔡 某文虽有制止,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章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2.混凝土输送泵设备租赁单位佛山 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
佛山 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针对泵车操作未制定操作规程,企业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导致违章冒险作业。
3.监理单位中铁 某院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旁站程序履行不到位,日常监管不力
现场监理人员从泵车进场后未对泵车的调试过程进行全程旁站,在发现违章作业后,虽口头要求整改,但未持续督促落实整改到位。在违章作业未消除前,离开旁站作业面去进行塌落度试验,监管失职。
(三)事故的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致认定: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史 某岭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翻越护栏,在无防护混凝土支撑上违规行走、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
2.广东省 某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安全培训、技术交底工作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佛山 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针对泵车操作未制定操作规程,企业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导致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4.中铁 某院 某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监理人员从泵车进场后未对泵车的调试过程进行全程旁站,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处理建议
鉴于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救助伤员,使伤员伤情迅速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和治疗,目前伤员已经于2020年8月6日出院进行疗养恢复。同时相关建设单位也进行了内部排查和整治,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根据《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内容:“造成1至2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的,一般不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罚款处罚”,建议不对本起事故相关单位给予罚款处罚,由主管部门按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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