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4日中午12时27分左右,贵州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导致一人受伤,经送往贵阳市金阳医院抢救,于2018年7月5日上午10时27分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6.6万元。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贵州 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在贵州 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货场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
2018年7月4日11时许,根据贵州 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安排,李 某录安排李 某勇(本次事故的死者)对场地上堆砌的塔吊臂进行保养刷漆,大约12点25分许,李 某录听见李 某勇的呼救声,李 某录看见李 某勇被塔吊臂挤压到腰部,于是急忙通知工场地上的辛 某及现场的驾驶员前来急救,并通知120急救,同时辛 某将事故情况通知了贵州 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人郭 某忠。金阳医院120急救车于12:45分左右到达,将伤者李 某勇送往金阳医院进行救治。7月5日凌晨1时许,相关部门接到死者家属报告赶到现场处置。金阳医院于2018年7月5日上午10时27分宣布李 某勇死亡。
(二)事故报告及现场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观山湖区相关部门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及金阳医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处理死者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善后工作已于2018年7月10日处理完毕,相关赔偿等已完成。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6.6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贵州 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人李 某勇在对公司堆砌的塔吊臂进行保养刷漆时,未确认现场安全状况,自己盲目登高进入不安全的作业场所进行作业,不慎将堆砌物踩倾覆导致其本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贵州 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工人现场作业疏于管理,未按相关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按相关操作规程和培训要求对工人进行培训,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贵州 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工人现场作业疏于管理,未按相关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按相关操作规程和培训要求对工人进行培训,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观山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贵州 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处以49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李 某勇,贵州 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人,在对公司堆砌的塔吊臂进行保养刷漆时,未确认现场安全状况,自己盲目登高进入不安全的作业场所进行作业,不慎将堆砌物踩倾覆导致其本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事故中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郭 某忠,贵州 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安全工作不到位,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向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隐瞒不报行为。建议由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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