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4日16时许,位于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西漳社区的新型耐火材料集中管控智能化全自动生产线项目—生产车间设备层钢架钢结构工程施工安装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如皋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名员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一、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如皋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无锡 某钢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 某公司”),
二、项目概况
2020年9月30日,无锡 某公司与 如皋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合同》,由 如皋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钢结构的施工安装。
三、事故经过
2021年4月4日, 如皋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班组长孙某博带领孙 某康、孙 某喜、刘 某光三名施工人员进入新型耐火材料集中管控智能化全自动生产线项目—生产车间设备层钢架钢结构工程施工安装工地,对设备层钢架平台外侧悬挑钢梁进行固定校正作业。
当日15时30分许,施工人员刘 某光、孙 某喜站在已经安装完成的设备层四层平台外挑钢梁上,准备对钢梁进行牵引校正作业,孙 某康负责将牵引绳绑定钢梁后,在地面察看。
当日16时许,刘 某光在悬空狭窄作业面未设置安全防护或防坠落装置,未挂扣安全带的情况下,进行冒险作业,从狭窄作业面上失稳坠落至地面,孙 某康发现刘 某光俯面趴在碎石地面上时,头部流血,立即叫上正在看施工图纸的班组长孙 某博,并拨打120,将刘 某光送往惠山区人民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刘 某光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专家现场勘查,事故发生点位于设备层钢架四层平台外侧悬挑钢梁,距离地面高度19.90米,事发时当事人在该悬挑梁上作业。该梁为悬空狭窄面,现场未见操作平台及其他安全防护措施,也未见挂扣安全带的生命线(安全绳)。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死者概况:刘 某光,男,具有高处作业操作证(证号:T411402199205115817,操作项目: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悬空作业防坠落技术措施不到位,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这是本起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如皋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管理存在安全隐患
1.作业现场处于无操作平台及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状态,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未采取防坠措施,未设置为作业人员挂扣安全带的生命线(安全绳),未采取必要的施工安全技术准备。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导致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对高处作业的危险认识不足。
3.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未经审批,擅自进入工地开展高处作业,未安排现场作业监护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4.未开展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危险因素辨识,作业现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警示措施。
5.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高处作业等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无锡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1.未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未与 如皋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事故当日无管理人员对项目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3.未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未能及时发现项目施工作业现场高处作业隐患。
4.未定期督促、检查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未根据节日期间的实际情况,部署落实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防范工作。
(三)事故性质
本起事故是事故单位现场管理严重缺失、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行政处罚建议
1. 如皋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危险作业无审批、危险作业现场无专人监护和危险作业场所、危险作业岗位危险因素辨识、隐患排查治理未开展,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惠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 肖某华,男,57周岁, 如皋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对孙宣博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惠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3. 无锡某公司未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与劳务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未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方安全生产工作,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惠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4、毛 某,男,54周岁,无锡某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节日期间未督促、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防范工作,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惠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1. 刘 某光,男,29周岁, 如皋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进行高处作业,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 孙 某博,男,34周岁, 如皋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班组长,安全意识淡薄,节日期间,未经请示报告,擅自决定安排作业人员进入设备层钢架安装现场进行作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 如皋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理。
3、刘 某腊,男,52周岁,无锡某公司项目经理。作为无锡某公司派驻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工作走过场。节日期间,未对负责的工程项目部署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无锡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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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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