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6日16时左右,在九江市人民路瀚林国际B块地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导致一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为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建筑等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事故发生责任单位为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事故发生时间:2020年12月16日16时左右
3.事故发生地点:九江市人民路翰林国际B块地项目
4.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5.事故伤亡:死亡一人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下午4时左右陈尚法在该工地九楼空调外机水泥台处浇灌混凝土,因违规操作不慎从九楼空调天井口坠落到四楼空调天井口旁边,工地现场管理人员发现情况后立即拨打120,120到现场抢救后宣布死亡, 下午17点左右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四、事故伤亡情况:
陈某法,男,63岁,
五、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直接原因:陈 某法个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未按施工流程操作,违规操作,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通过现场踏勘和问询,发现该工程:采光井、楼层局部洞口等“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外脚手架与主体间防护不到位,采光井处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架体上、楼层内垃圾杂物未及时清理临时施工用电存在线头裸露、随意搭接等不规范现象;安全管理资料不齐全,验收记录不完善,项目经理经常不在岗、带班检查记录不齐全;项目部对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对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岗前教育、技术交底不到位,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没有按照安全管理制度施工。
综上所述,调查组认定“12.16”高处坠落事故属于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孙咏章及相关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陈 某法自身安全意识不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没有按施工流程操作,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应责任。
2、孙 某章,湖北 某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九江瀚林国际九江项目实际负责人,为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存在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落实、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等问题,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对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给予九江市 某监理有限公司和项目谌章破、项目总监文锋相应的行政处理。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湖北 某建设有限公司,对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技术性交底,没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告知现场作业人员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湖北 某建设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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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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