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2日7时许,江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槐荫区水屯村支部委员会办公室西北100米处济南轨道交通R2线一期工程场段工程施工(一标段)项目施工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济南轨道交通R2线一期工程场段工程施工(一标段)项目位于槐荫区水屯村支部委员会办公室西北100米处,由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中铁 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2019年7月中铁 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单项工序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其中对承包方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双方权利与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监理单位:北京 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施工现场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的施工现场,位于济南市槐荫区水屯村支部委员会办公室西北100米处,隶属于济南轨道交通R2线一期工程场段工程施工(一标段)项目。事故地点为E区混合变电所上盖板处,混合变电所上盖板离地高度约为十一二米,主体结构为钢管,作业面由钢筋构成,存有间隙(宽处约50厘米),间隙下有防护网。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9月22日,毛 某斌(钢筋帮扎负责人)安排刘 某江、任 某昌、马 某、王 某波(马 某妻子)四人一组,在E区离地十一二米的混合变电所上盖板处绑扎大梁,工作前,毛 某斌向四人交代了工作流程和安全事项。6:00多,任 某昌和马 某在大梁两端绑扎钢筋,王 某波和刘 某江在大梁的两侧绑扎钢筋。所用钢筋由北侧塔吊调运,塔吊司机王 某超负责调运钢筋,司索信号工邓 某劲负责指挥调运钢筋。6:20左右,中铁 某局集团安全管理人员梁 某光和北京 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巡查人员李 某勤一起巡查到事故现场时,发现刘 某江、任 某昌、马 某、王 某波均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并悬挂固定,后离开现场到别处巡查。7:00左右,邓 某劲指挥塔吊司机王 某超往混合变电所上盖板平台调运钢筋,邓 某劲在指挥王启超吊运钢筋前,让工人散开躲避,然后让吊车司机起吊钢筋。吊运的钢筋移动过程中,撞击到马 某身体上部(此时马 某工作位置已移动但安全带未悬挂固定),将其击倒,掉落到防护网上,将防护网撑开后坠落到地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马 某的工友拨打120救护和110报警。120赶到后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确认马 某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向槐荫区应急管理局、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分局进行报告,槐荫区政府迅速启动了事故应急预案,区应急局、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分局及腊山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相继赶到事故现场,成立联合工作组, 部署事故善后及调查处理工作。目前,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已结束。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马 某,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违反操作规程,未悬挂固定安全带,在E区混合变电所上盖板处绑扎钢筋作业时,被吊运的钢筋撞击后,从高处坠落到地面致死亡。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江西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劳务承包单位,未严格落实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管理责任落实不力。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2、吊车司索信号工邓 某劲,观察不仔细,在未认真确认塔吊运行范围内无人工作情况下,指挥起吊钢筋。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中铁 某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北京 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违规操作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槐荫区“9.22”江西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免于追究的人员
马 某,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违反操作规程,未悬挂固定安全带,在E区混合变电所上盖板处绑扎钢筋作业时,被吊运的钢筋撞击后,从高处坠落到地面致死亡,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行政处罚责任人员
1、邓 某劲,司索信号工,观察不仔细,在未认真确认塔吊运行范围内无人工作情况下,指挥起吊钢筋,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丁 某欣,江西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未严格落实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管理责任落实不力,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槐荫区应急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梁 某光,中铁 某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对违规操作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李 某勤,北京 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现场监理,对违规操作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对本次事故负有监理责任。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江西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劳务承包单位,未严格落实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管理责任落实不力,对本次事故负有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槐荫区应急局对其处以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北京 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对违规操作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对本次事故负有监理责任,责令北京 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向事故调查组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中铁 某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违规操作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责令中铁 某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事故调查组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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