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7日上午8时30分许,位于坪山新区中山大道与比亚迪路交汇处西北面的潮商广场建筑工地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烧损建筑工地B栋东北面1楼内堆放的建筑材料及1至11层外架的安全防护网,过火面积约19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200元,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概况
坪山新区潮商广场项目位于中山大道与比亚迪路交汇处西北面,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施工现场处于装饰装修阶段。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深圳市潮商东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商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深圳市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深圳市 某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幕墙及铝合金门窗专业分包单位为深圳市 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9日,潮商公司与 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潮商广场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将潮商广场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发包给 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潮商公司、 深圳市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和 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单位签订了《潮商广场项目专业分包单位管理协议书》, 深圳市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和 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两家单位签订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对三家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文明施工由 深圳市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基本情况
2016年9月27日上午, 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焊工刘某伟等人在经理郑 某洪安排和班组长廖 某明组织下,到潮商广场建筑工地B栋3楼外墙进行避雷针安装工作。
7时30分左右,电焊工刘 某伟等人开始避雷针焊接作业。8时30分许,刘 某伟焊完第一根避雷针,准备焊第二根,听到楼下有人喊着火了,看到一楼着火,就立即离开现场。火灾发生后,建筑工地项目部立即启动消防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灭火,并于上午9时15分扑灭明火。
经调查核实,此次火灾是由于刘 某伟等人焊接作业飞溅的火花、焊渣掉落在一楼易燃的建筑材料上引起的,火灾烧损潮商广场建筑工地B栋东北面一楼堆放的建筑材料挤塑聚苯板及一至十一层外架的安全防护网,无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19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200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1.防止焊渣掉落防护措施不到位。 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焊工刘旭伟动火作业前,将一个自己制作的接火斗放在焊接点的下方,但由于接火斗太小,不能完全接住焊接过程飞溅的火花,未能有效防止电焊火花、焊渣飞溅和掉落,最终导致引燃了B栋一楼可燃的建筑材料。
2.工人违章作业。 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焊工刘 某伟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焊作业),具备电焊作业的基本安全知识和懂得电焊作业的审批流程,在没有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审批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从事电焊作业,属违章作业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3.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经理郑 某洪、班组长廖 某明均未按照规定向总包单位申请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也未有效告知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违章指挥电焊工刘 某伟在潮商广场项目建筑工地从事焊接作业,作业现场没有清理周边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防止焊渣掉落等消防安全措施,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4.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组织安排工人从事电焊作业时,未安排其他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同时,作为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史 某雄也未到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致使电焊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综上,潮商广场“9·27”建筑工地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章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火灾事故。
五、相关责任处理情况
(一)刘 某伟,作为 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焊工,在没有按规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审批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从事电焊作业,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止焊渣掉落等安全防护措施,属违章作业引起火灾,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坪山公安分局已对违法行为人刘 某伟处以治安拘留十日。
(二)史 某雄,作为 深圳市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从事电焊作业现场疏于安全管理,未到作业现场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坪山公安分局已对违法行为人史 某雄处以治安拘留十日。
(三)郑 某洪,作为 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潮商广场项目工地经理,未按照规定向总包单位申请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违章指挥电焊工从事焊接作业,作业现场没有清理周边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防止焊渣掉落等消防安全措施,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坪山公安分局已对违法行为人郑 某洪处以治安拘留十日。
(三) 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潮商广场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组织安排工人在潮商广场项目建筑工地从事焊接作业,属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新区安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深圳市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潮商广场项目总承包施工单位,对潮商广场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 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发现、制止工人违章作业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区城建局已对潮商广场总承包项目下发《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深坪建停[2016]008号),责令总承包单位 深圳市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经城建局会同公安消防监管大队组织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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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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