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16时40分许,在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精诚工科汽车零部件(扬中)有限公司压铸园区钢结构项目工地内,该单位安装工师 某辉在该项目压铸辅房进行铺板作业时,不慎坠落至地面受伤,后被送至扬中市人民医院抢救,于10月18日21时53分许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概况
精诚工科汽车零部件(扬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工科”)
2.承包单位概况
长江 某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 某劳务有限公司
4.监理单位概况
浙江 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钢结构工程项目概况
2019年12月31日,精诚工科与 浙江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将扬中压铸园区工程监理委托给 浙江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监理。2020年4月18日,精诚工科与 长江某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安装合同和《安全协议》,将扬中压铸园区钢结构工程发包给 长江某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建设。2020年8月25日, 长江某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 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协议书》将压铸园区钢结构工程劳务分包给 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按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协议书》约定,钢结构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 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负责, 长江某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对其开展安全教育、技术交底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钢结构项目计划于2020年3月1日开工建设,2020年6月30日竣工。
(三)压铸辅房钢结构施工概况
压铸辅房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地上2层,建筑高度约13米,建筑面积约3200平方米;于2020年10月1日开工,计划于2020年12月5日竣工。
事故发生前压铸辅房框架工程已经结束,正在进行上层楼层板敷设作业。事故发生在该项目压铸辅房由西向东第11与第12根立柱间上层工作面。
二、事故经过、事故救援报告及现场勘验情况
2020年10月17日,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正常组织施工作业。上午6时许 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陆续来到项目工地, 长江某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员熊某超组织召开了项目部安全会,进行了安全提醒。6时30分许,各班组来到各自作业现场, 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柴 某安排师 某辉、张 某阳、白 某亮三人一组,主要作业内容为敷设压铸辅房上下两层铁板。当天下午13时30分,师 某辉、张 某阳、白 某亮三人继续作业,三人合作完成敷设上层长板后,分开敷设上层短板。
(一)事故经过
2020年10月17日16时40分许,师 某辉、张 某阳、白 某亮正在压铸辅房上层铺设短板,白 某亮听到师 某辉发出“啊”的一声后,转身发现师 某辉不在工作面上,便顺着梯子返回地面,发现师 某辉躺在地面,白 某亮呼喊师跃辉,师 某辉仍有意识。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救援人员白 某亮、张 某阳立即驾车将师 某辉送至扬中市人民医院抢救;10月18日21时53分许,师 某辉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10月18日17时40分许,事故单位向经开区安监部报告师跃辉受伤情况;19日上午10时23分许,事故单位向经开区安监部报告师跃辉死亡情况。接报后,经开区安监部第一时间分别将师跃辉受伤及死亡情况上报至扬中市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扬中市应急、公安、经开区管委会等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善后、开展事故调查等工作。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调查组于2020年10月19日16时15分至16时40分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情况如下:
(1)事故发生在精诚工科汽车零部件(扬中)有限公司压铸园区压铸辅房上层平台。(2)事故发生在压铸辅房由西向东第11与第12根立柱之间。(3)压铸辅房由西向东第11与第12根立柱上层板间有一处间隙。(4)二层平台距地面约10.5米。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事故造成师 某辉1人死亡(师跃辉,男,32岁,工作单位:安徽腾启,用工形式:正式工,工作岗位:安装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6万余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原因分析:①受伤部位:胸部(依据师跃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②受伤性质:冲击;③起因物:工作面(人站立面);④致害物:地面;⑤伤害方式:由高处坠落平地;⑥不安全行为:师 某辉在高处作业时未将安全带系挂至生命线上。
2.直接原因
师 某辉违反单位高处作业规定,在高处铺板作业时未将安全带系挂在指定位置。
3.间接原因
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履行高处作业管理职责缺失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履行高处作业管理职责缺失,未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落实危险作业管理要求。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制止并纠正师某辉高处作业时未将安全带系挂在生命线上的事故隐患。教育培训不够,导致师某辉安全意识不强、高处作业操作规程遵守不严。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 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10·17”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迟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履行危险作业现场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建议由扬中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师某辉(安徽腾启安装工),高处作业时违反本单位高空作业操作规程,未在工作全过程系挂安全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柴某( 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缺失,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建议由扬中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3.熊某超( 长江某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员),未及时检查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未能及时检查、消除高处作业中的事故隐患,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现场管理责任,建议由 长江某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4.吴某勇( 长江某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质安员),未有效督促劳务公司加强高处作业现场管理,未能及时检查发现并消除高处作业中的事故隐患,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现场管理责任,建议由 长江某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5.朱某龙( 长江某结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督促安装人员加强高处作业现场管理,未能及时检查、消除高处作业中的事故隐患,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 长江某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201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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