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8日6时许,南昌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木工范某辉在扬中市三茅街道梧桐墅工程项目工地10号楼2层调整西山墙模板北端高度时,因模板倾倒压到头部受伤,经扬中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7时许死亡。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是镇江某置业有限公司
2.施工单位是南昌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监理单位是江苏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工程基本情况
2018年2月6日, 镇江某置业有限公司与 江苏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监理合同,监理期限2018年2月8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18年3月8日, 南昌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梧桐墅工程项目主体结构模板安装劳务、二次结构模板安装劳务分包给自然人黄某木。黄某木将10号楼模板安装安排给范某辉木工班组。
2018年6月,范某辉随黄某木进入梧桐墅工程项目工地施工,范 某辉为其所在木工班组负责人。
二、事故调查有关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8月8日5时许,黄 某木带领范 某辉等人到梧桐墅工程工地,范 某辉到工地后与范 某安(范 某辉的儿子)在10号楼二层安装模板。5时30分许,脚手架“架子工”杨 某华、冉 某兴来到10号楼2层西北侧整理木方。5时50分许,杨 某华站在10号楼2层西边沿,距范 某辉约2米左右,看着范 某辉与范 某安在10号楼2层西山墙模板北端调整模板高度,范 某安用撬棒撬起模板北端,范 某辉脱下头上戴着的安全帽,将头伸进模板与售楼部东墙之间的狭缝,向模板北侧下面垫方木,然后指挥范 某安向下放模板,模板突然滑落,整板向西倾斜,将范 某辉头部压在模板与售楼部东墙之间,范 某安见状大声呼救。在同楼层范 某辉东约5米处面朝东作业的冉 某兴,听到呼救声立即与杨 某华一同前往施救。范 某辉被救出后,鼻孔流血,头额部有一约5*5厘米的擦伤。
事故发生时,梧桐墅项目工地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均不在施工现场。
(二)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黄 某木在5时50分许拔打了“120”,并同时电话报告梧桐墅项目部安全员舒 某峰。“120”到达后,将范 某辉接到扬中市人民医院抢救。7时许,范 某辉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8月8日9时许,项目部副经理邱 某联系了一辆外地救护车(车牌号:贵EHE630,驾驶员:郭 某),欲将范 某辉遗体运回范 某辉江西老家。13时许,范 某辉遗体运出扬中市人民医院,之后停留在镇江新区一红绿灯路口。22时许,在扬中市城西派出所民警要求下,范 某辉遗体运往扬中市殡仪馆。
舒 某峰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电话告诉邱 某,邱 某随即向项目经理李 某鹏报告,李 某鹏安排邱 某向公司总部报告事故情况。邱 某在2018年8月8日6时与7时之间、8时与9时之间分别电话向公司分管江苏片区副总经理余 某青和安全部经理胡 某报告了事故情况,余 某青和胡 某指示邱 某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事故。9时许余 某青和胡 某向公司总经理吁 某报告了事故情况,吁 某指示两人立即赶往扬中市处理事故。
8月8日15时许,市应急办通报市安监局,称接扬中市卫计委报告,我市新扬北路与宜禾路交叉口处发生一起人员意外死亡事故,具体信息不详。市安监局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后,立即询问市住建局并要求核查“梧桐墅”项目安全生产情况,16时20分许,经住建局核查确认,在 南昌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梧桐墅工程项目工地发生一起亡人生产安全事故。16时50分前,市安监局、住建局、监委、公安局、总工会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在上述相关单位同志赶赴现场前,梧桐墅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都未向扬中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事故信息。相关部门到达现场后,进行了现场初步勘查。在市公安机关提醒下,施工单位向110进行了报案。
(三)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接报后,扬中市委潘早云书记、市政府张德军市长、陈波涛副市长就事故善后和调查作出重要指示。市安监局、住建局、监委、公安局、总工会和三茅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善后处理及事故调查工作。市住建局现场下达了《停产停业整顿决定书》;三茅街道召开专题会议,牵头组织善后。8月10日, 南昌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死者家属就赔偿达成协议。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发生地点为位于扬中市宜禾路南侧、明珠大道西侧的梧桐墅工程项目的10号楼2层,10号楼西山墙距离项目部售楼部约30厘米(见图1)。
2.10号楼2层西山墙模板高长约5.4米,宽长约3.6米,南北走向,竖放在10号楼2层楼板处与售楼部狭缝间的木方支撑上,斜靠在西山墙墙体受力筋上,在模板西边两侧分别有两根木方支撑住模板,模板在2层楼板上方50厘米处距离售楼部东墙约20厘米(见图2)。
3.10号楼2层西山墙边距北墙约4米处楼板上少量血迹,距血迹东北约1米处有一带血迹的黄色安全帽。
(五)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范某辉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5万余元人民币。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范某辉脱下头上戴着的安全帽,将头伸进10号楼西山墙模板与售楼部东墙间的狭缝中,被未设置有效防倾覆临时固定设施的模板压向墙面受伤后身亡。
(二)间接原因
南昌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安全生产教育缺失。1.安全生产管理缺失, 南昌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公司总经理吁某以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能有效检查模板安装施工作业现场,及时发现并消除模板安装过程中未设置有效防倾覆临时固定设施、范某辉未戴安全帽违章作业等生产安全隐患,现场施工安全监管缺失,未能及时制止范某辉冒险作业。2.安全生产教育缺失。 南昌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公司总经理吁某以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模板班组,在范某辉班组进入梧桐墅工程项目工地施工前,未对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致使范国辉等人未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未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而实施了冒险作业。
江苏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理作用发挥缺失,事发时未安排人员在模板施工现场进行监理,未能及时发现10号楼2层外墙模板调整作业中的事故隐患。
镇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缺失,未及时检查、监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 南昌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8”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是一起迟报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 南昌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安全生产教育缺失,迟报事故,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的相关规定,建议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2. 江苏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驻场安全监理缺失,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议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3. 镇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缺失,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建议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范某辉(施工单位木工),未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在模板固定不稳固的情况下,脱下安全帽冒险作业,对此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舒某峰(施工单位项目安全员),未能及时检查、消除模板安装作业中的生产安全隐患,未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实施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事故发生后,伪造安全教育培训台帐资料,事故调查初期,未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对此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建议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杨某华(监理单位模板工程监理),未能及时监理检查发现模板安装作业中生产安全隐患,未有效督促施工人员按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在施工现场实施现场安全监督,对此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4.黄某木(模板劳务负责人),未能及时检查、消除模板安装作业中的生产安全隐患,未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此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5.李某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及时检查、消除模板安装作业中的生产安全隐患,未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施工现场未安排安全监管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管,对此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未督促项目部副经理邱某按规定报告事故;事故调查初期,未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建议由 南昌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6.吁某(施工单位总经理、中共党员),未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规定(试行)》第五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建议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7.刘某海(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未及时监理检查发现模板安装作业中事故隐患,施工现场未安排监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督,对此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8.胡某(施工单位安全部经理、中共党员),未督促项目部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监管、排查和发现事故隐患,对此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事故发生后未督促项目部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建议由 南昌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9.郭某(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未督促项目工程部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驻场履职情况考核,对此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 镇江某置业有限公司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10.余某青(施工单位分管江苏片区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未认真组织实施分管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督促项目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对此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未督促项目部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建议由 南昌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1.陈某云(施工单位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未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此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 南昌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2.袁某华(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对梧桐墅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期间未到现场配合调查,对此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 镇江某置业有限公司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13.邱魔仆(施工单位项目施工员、中共党员),未按单位工作安排及时报告事故,建议由 南昌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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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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