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9日11时30分左右,福飞南路86号-9沁芳园小区3号楼一名工人(张某兴,男,31岁,闽清人)在进行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施工作业时,从高空坠落,致使其受伤,被120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施工单位情况:福建省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 某公司制订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有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二)项目基本情况:2019年10月份左右,沁芳园小区业主申请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福建 某公司根据项目合同进入该小区进行现场勘察和施工作业前准备工作,11月份进场开始进行一户一表改造施工作业。2020年春节前,完成该小区6栋楼中的3栋楼的改造任务,发生事故的3号楼剩下2户未完成。由于受疫情影响,该项目暂停施工。4月6日,福建 某公司进场进行重新施工前准备工作,4月9日开始正式施工。该项目没有向区有关部门备案。
张 某兴(死者)与福建 某公司有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4月7日,福建 某公司对张 某兴开展了三级安全教育,进行了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张 某兴未持有高处作业操作证。
二、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4月9日7时45分,福建 某公司工作人员到达沁芳园小区现场,现场开展了安全教育,并进行施工前的相关准备工作。随后,张 某兴和工友丁 某超到3号楼安装水管。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施工方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致使安全绳被7楼雨遮反复摩擦3个小时左右,11点34分,安全绳断裂,张 某兴从5楼(离地面约13米)外墙掉到地面上,施工现场负责人何 某斌立即拨打120,并对张 某兴进行心肺复苏抢救,后被120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福建 某公司能够积极与死者家属沟通安抚,并妥善安置死者家属,处理好善后事宜。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张 某兴(死者)安全意识薄弱,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仍违法从事高空作业,造成其本人坠落死亡,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福建 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不严格,安全审核流程不规范,没有认真核实高空作业人员是否持有高处作业操作证,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何 某斌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意识薄弱,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管理不规范,对工作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未认真核实工作人员持有高处作业操作证情况,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认定
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张 某兴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薄弱,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仍违法从事高空作业,造成其本人坠落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福建 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不严格,安全审核流程不规范,没有认真核实高空作业人员是否持有高处作业操作证,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何 某斌作为施工方现场负责人,安全意识薄弱,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管理不规范,对工作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未认真核实工作人员持有高处作业操作证情况,建议由福建 某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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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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