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30日7时30分左右,万科百汇苑售楼部提质改造工程在吊车进行钢梁转运至施工围挡内过程中,发生一起因吊车的吊钩断裂造成的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项目施工单位:湖南某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金属门窗施工,智能化安装服务,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安装服务,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金属门窗制造,智能化技术研发。
2.项目建设单位:湖南 某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产进行房地产、风力发电开发的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建材、装饰材料的销售;市场营销;房地产项目的营销策划服务。
3.起重吊装设备租赁单位:湖南 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吊车湘AG7593所有者),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工程机械管理服务,工程机械应急救援服务,机械设备专业清洗服务,装卸搬运,叉车及配件、工程机械车、通用机械设备、机械配件的销售。
(二)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万科百汇苑售楼部提质改造工程项目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北路三段1060号万科百汇苑售楼部。原万科百汇苑售楼部建筑面积约为5400平方米,由一个地上三层主楼及一个二层V字形副楼组成,拟进行提质改造,主要施工内容为幕墙工程,面积约为1091㎡,分东侧玻璃幕墙160㎡,西侧玻璃幕墙250㎡,屋面305㎡,三层玻璃幕墙369㎡,玻璃雨棚5.46㎡。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湖南 某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湖南 某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该项目于2019年9月10日开工,事故发生时,正处于室外中庭基础及外围施工阶段,施工材料(钢梁)已到场并存放在售楼部南面前坪。
(三)万科百汇苑售楼部提质改造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2019年9月10日,湖南 某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开始对项目进行施工,进场施工以来直到事发之日,湖南 某投资有限公司没有监督检查过。湖南 某投资有限公司于9月24日接到观沙岭街道城管办的停工通知书后,工程管理部部长唐诗电话通知施工单位负责人罗启超要求暂时停工。经查,湖南 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湖南 某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没有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事故隐患登记台账;没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经理罗启超没有资质证书。万科百汇苑售楼部提质改造工程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湖南 某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此项目没有进行进场安全教育,施工前公司没有制定施工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 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其租赁湖南 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吊车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进行吊装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四)吊钩使用情况
(五)吊车租赁使用情况
2019年9月29日22时许,湖南 某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罗X超电话联系吊车车主周X文说需要租用吊车到岳麓区万科金域国际小区施工,吊车车主周X文在电话里了解施工内容为转运安放下钢结构后,当晚就发微信给张X露,安排他于9月30日7:00之前将吊车开到万科金域国际小区进行施工。吊车于9月30日上午7:00左右到达施工现场,当时只有张X露一个人开车过来,吊车公司没有其他人员陪同。平时业务都是在电话里双方约定好事项,工程款一般是微信上付款结算。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过程情况
2019年9月30日7:20分左右,湖南 某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准备将钢梁从前坪转运至副楼的中间施工围挡内。指挥租用湖南 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汽车吊进行转运,吊车进场,确保没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7:30分左右开始第一趟转运,试吊之后后,确认吊钩已挂好就开始起吊。当钢梁吊至离地三层楼高,吊车的吊臂旋转到北侧施工围挡范围准备下降时,离吊车远端的吊钩断裂,钢梁的一端砸在地上,正好砸在人行道边缘,然后挂钩的绳子被甩脱,导致钢梁的另一端直接下坠砸在吊车的操控室上,吊车司机被砸在操控室里。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全X等人跑到吊车的操控室旁想进行救援,由于钢梁过重,施工人员无法人力移开钢梁进行施救,现场负责人全X立即向项目经理罗X超报告,现场工人刘X第一时间(7:37分)拨打110报警,描述情况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19求助。之后(8:00左右)110、119、120陆续到场进行施救。考虑钢梁较重,救援人员现场结合各方意见立即联系万科金域国际四期21#栋施工塔吊吊移钢梁,消防救援人员对被砸变形的操控室进行破拆营救。8时50分左右将吊车驾驶员营救出来,经现场120医生抢救后确认死亡。
事故发生后,在观沙岭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和观沙岭派出所的协调下,家属自愿与湖南固尔邦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双方均在协议中签字确认。10月1日上午10:00赔付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一次性赔付到位,事故善后工作基本完成。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吊车驾驶员)张X露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吊装作业。
2、使用非正规生产的吊具。吊具购买后未按要求进行检验,未查明性能是否合格就投入使用。事故后经司法鉴定,该吊具不符合规范要求。该吊具钢板夹在热处理过程中,由于温度控制不当存在显微裂纹。使用时裂纹扩展使钢板夹强度下降,是造成吊钩断裂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湖南 某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一是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是未落实企业全员隐患排查制度。四是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五是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负责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六是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吊装作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七是吊装作业没有制定作业方案,无专业指挥人员进行指挥作业。
2.湖南 某投资有限公司:一是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够健全,违规发包工程给施工公司。二是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未健全,未落实企业全员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是公司负责人监管履职不到位;未按规定认真核查施工单位项目实施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等岗位人员资质、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情况。四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无安全检查记录。
3.湖南 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是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吊车车主应按吊车作业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挂靠在公司名下的吊车疏忽管理,对吊车没有相应完备的管理制度。三是未按照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挂靠在公司名下的吊车车主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没有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及培训。四是对吊车的设施设备没有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吊钩没有按要求进行检验,未查明性能是否合格就投入使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1.张X露,湖南 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吊车驾驶员)。违章违规操作吊车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故免于其责任追究。
2.周X, 湖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同意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3.魏X祥,湖南 某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未实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安排管理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同意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唐X,湖南 某投资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部长。未实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项目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同意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1.湖南 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吊车车主应按照吊车作业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是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湖南 某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万科百汇苑售楼部提质改造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前没有制定施工方案,是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湖南 某投资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万科百汇苑售楼部提质改造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是事故的间接责任单位。建议由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长沙市安全生产督导约谈制度对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督导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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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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