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4日16时30分左右,在浦东新区唐龙路城礼路唐镇新市镇C-03B-01地块配套初中新建工程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承发包情况
唐镇新市镇C-03B-01地块配套初中新建工程项目,建设方为上海浦东唐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城投资公司”);总包单位为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为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为上海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上海 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咨询公司”)。
(二)单位基本情况
1. 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防水防腐工程,建筑装潢及设计,水电安装,建筑设备租赁,销售制冷设备、建材、日用百货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生产许可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17]016684。
2. 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工程承包,工业与民用建筑、冶金、有色工程(一级)、钢结构、拆房、市政工程(一级),建筑专业建设工程设计,钢结构建设工程专项设计,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生产许可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16]011934-01。
(三)合同签订情况
1.2018年,唐城投资公司与 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2.2018年3月21日,唐城投资公司与某咨询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安全监理协议书》。
3.2018年11月22日, 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 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议》。
4.2019年2月21日, 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 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型企业与用人单位劳务合作协议》。
(四)安全管理情况
1 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定了《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编制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方案》并报总包和监理单位审批,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但对作业现场安全巡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2. 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和《质量责任制目录清单》,对分包单位进行了进场的安全总交底,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
3. 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对派遣劳务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进场后由项目部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教育培训。
4.某咨询公司编制了监理日记,定期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9年3月4日, 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班组长吉某华安排季 某中、朱 某兰、丁 某仁等进行教学楼阳台外墙粉刷作业。具体分工为朱 某兰为辅助工,在四层阳台上,负责将石灰拌好后装入桶内,递送至阳台护栏上。季 某中负责在第四步脚手架上粉刷四层阳台外墙面的上半部,丁 某仁负责在第三步脚手架上刷四层阳台外墙的下半部,刷浆桶由季 某中用绳子通过踏板和外脚手架之间的空隙向下递送。16时30分左右,朱 某兰听到“砰”的一声后,发现季 某中摔在了二层平台上,于是让工友谢 某平拨打“120”,”120”到场后,确认季 某中已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季 某中,男,江苏人, 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6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及鉴定情况
(一)事故现场勘查图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回”字形教学楼中庭西侧脚手架四层作业面,脚手架从第二层平台开始搭设,死者坠落在教学楼二层平台上,坠落高度约7米,平台上有一滩血迹和一顶散落的安全帽。第四步脚手架作业面内侧有两块立脚板,每块长约1.5米,宽0.25米,事发时靠近脚手架外侧的两块踏板被拆除,外脚手架护栏与踏板之间空隙宽约0.65米,与阳台墙面距离约1.6米,脚手架钢管上挂着一根用于上下吊运泥浆桶的绳子,外脚手架护栏高约1米,档杆高度约0.5米,第三步脚手架护栏与第四步脚手架作业面之间距离为1米,第三步脚手架作业面事发位置密目网部分向外散开。作业现场部分密目网挂扣未能有效捆扎在脚手架钢管上,存在事故隐患。
(三)勘察分析说明
2019年1月17日, 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 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收界面交接记录表,交接内容明确脚手架铺设、安全网、连墙件等防护措施到位。 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外墙抹灰作业分为基层处理、做灰饼、湿润基层、抹灰层等工序。现场施工人员为施工作业方便,拆除了第四步脚手架作业面脚手架外侧的两块立脚板,用于向下递送灰桶,但未及时复原。
(四)司法鉴定意见:
季云中死因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现场施工人员为施工作业方便,拆除了第四步脚手架作业面脚手架外侧的两块立脚板,现场部分密目网未有效捆扎,季某中失足从第四步脚手架和立脚板空隙处坠落,穿过未捆扎固定的密目网后坠落至2层平台,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密目网未捆扎固定、施工人员违章拆除立脚板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3.4”事故是一起一般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李 某华, 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施工组织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 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2.仰 某林, 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员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 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二)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密目网未捆扎固定、施工人员违章拆除立脚板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浦东新区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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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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