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第三十二条 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医疗执业要求的,可以作为医疗用房。
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依据此条例,某康复医院所在建筑消防批文中明确为丙类高层厂房,是否合理合规?在办理装修工程施工手续后,是否还需要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上一篇:纺丝车间屋面丙类车间满足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6.1.6时,能否不计入建筑高度
下一篇:气体灭火法兰和法兰垫片进场检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