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6.1.6 建筑屋顶上局部凸出屋面的小间,当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或丙类以下; 2 凸出部分的面积不超过该部分所在屋面面积的2.%,且不大于300m2; 3 无固定的生产操作岗位或限定范围的操作岗位,仅需巡回检查。
这条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计算方式有差别,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附录A: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 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请问纺丝车间屋面的房间能否按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