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湘江新区达美寰宇中心项目1#栋建设工地 “5·5”高处坠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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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9 01:35:44

原标题:长沙湘江新区达美寰宇中心项目1#栋建设工地 “5·5”高处坠落事故

2020年5月5日14时30分,梅溪湖环湖路达美寰宇中心项目1#栋主体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2.8万元。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湖南某控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文化旅游产业投资与管理;生态农业旅游投资等。

2. 总包单位:湖南 建设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

3. 劳务分包单位:湖南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室内装饰、设计;建材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等;

4. 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湖南)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凭本企业资质从事建筑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咨询服务;

(二)工程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三)合同约定情况

1. 建设单位湖南 控股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与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了《梅溪湖F10地块地质勘察工程合同》和《梅溪湖F10地块地质勘察工程补充合同》;与湖南 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达美·城市广场1#公寓及酒店及商业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和《达美·城市广场2#超高层公寓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与 工程监理(湖南)有限公司签订了《达美寰宇中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 总包单位湖南 建设有限公司除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外,还于2019年7月9日与湖南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达美寰宇中心1#栋及商业、地下室土建劳务部分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和《达美寰宇中心2#超高层及地下室土建劳务部分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对安全生产要求和管理责任划分进行了明确。(1)施工现场实行“总包统一负责,分包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2)分包在施工过程中忽视安全生产,不服从总包安全生产管理的,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因自身安全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事故责任由分包人独自承担。(3)分包人必须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具备相应资质,并满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分包人的管理和要求。按规定为本单位施工人员办理合法用工手续和工伤保险,队伍入场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证件上岗。否则,因非法用工或未经过教育上岗而诱发的一切事故由分包人承担责任。(4)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总包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保证项目安全管理的能力,配置合格充足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确保总包文明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因分包人不按总包要求组织施工造成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严重、影响文明安全工地整体达标和稳标的或给交叉施工作业的其他单位造成不安全行为时,总包有权对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清除出场,同时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四)项目工程生产安全管理情况

湖南 建设有限公司为项目总包单位,湖南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劳务分包单位,由 工程监理(湖南)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监理。

经查该项目部按要求建立了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但在生产安全管理方面上还存在问题: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项目部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层层签订责任状,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人,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未落实到位;二是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落实企业全员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按要求建立隐患排查台帐;三是公司负责人监管履职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未按规定认真核查施工单位项目实施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等岗位人员资质、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情况;四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未履行作业审批手续及工作票制度,没有安全员到场指挥,无安全检查记录;五是人员分工不明确,现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严格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六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培训的内容没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平时都是以班前质量安全宣讲教育代替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后没有进行考核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七是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项目安全监督情况

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湖南)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曾对达美寰宇中心工程项目监理部送达了一份《季度检查通知单》,通知单共提及了11项问题,其中第3项问题“塔吊、爬架安装的旁站记录未签字”、第8项问题“现场施工人员有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的现象”、第11项问题“1#爬架部分杆件未安装到位”,通知单要求项目监理部针对上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于10个工作日内将问题整改到位并书面回复,但监理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中,并未发现此次检查通知单的后续整改的书面回复。事故发生后,2020年5月14日监理单位的《季度检查通知单》对项目监理部提出了9项问题,其中第五项“爬架维保资料信息填写不全”、第8项“塔吊未设置防攀爬装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0年5月4日晚,张XX(湖南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塔吊司机)在作业时发现1#栋塔吊7层的作业平台大灯不亮,于是向曾XX(湖南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报告,要求曾XX派人检修,以免影响塔吊作业。

2020年5月5日事发当天上午,周XX(死者 湖南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资料管理员)向湖南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XX报告:据反映1#栋塔吊7层作业平台大灯不亮,准备下午去7层塔吊作业检修平台确定灯具是否损坏。5月5日14点27分许,张XX、杨XX(湖南 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塔吊司机)正在操作塔吊的二人听见正前方有人惨叫,张XX往下望时,死者周XX已经摔至平台。张XX第一时间拨打了110、120,同时给曾XX打了电话。14点40分左右110、120到达现场,120医护人员到场后证实死者已经死亡,梅溪湖街道派出所民警到场后,经过现场勘察,分析符合高坠死亡特征,排除他杀可能。湖南 控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袁XX便安排人员将死者尸体运送到殡仪馆。15点30分左右将事故上报梅溪湖街道及建设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后,该项目管理人员一方面组织疏散无关人员,另一方面配合到场的派出所民警拉警戒线保护现场,同时第一时间联系死者家属,告知事故发生过程,并于2020年5月7日在梅溪湖街道调解委员会协调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湖南 建设有限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目前所有款项已全部汇入死者家属指定账户,善后工作全部完成。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死者周XX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违章作业,未取得专业操作证书进行专业作业(电工作业),事发时进行高空作业没有系安全带,穿着皮质凉鞋,未严格遵守高空作业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湖南 建设有限公司:一是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层层签订责任状,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人,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未落实到位;二是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落实企业全员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是公司负责人监管履职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未按规定认真核查施工单位项目实施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等岗位人员资质、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情况;四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高空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手续及作业票制度,没有安全员到场指挥,无安全检查记录;五是人员分工不明确,现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严格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六是塔吊未设置防爬网等防爬装置,安全防护基础设施不到位。 

2. 湖南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是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是未按照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四是相关安全负责人员未到现场履职;五是人员分工不明确,且对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未履行作业审批手续。

3. 工程监理(湖南)有限公司:一是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制度;二是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湖南 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未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公司相关负责人未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是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并由住建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 湖南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照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3. 工程监理(湖南)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没有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周XX,湖南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资料管理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违章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进行专业作业,高空作业未佩戴安全护具,鉴于其已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 陈XX,湖南 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3. 刘XX,湖南 建设有限公司达美寰宇中心项目经理,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4. 陈XX,湖南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实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5. 杨XX, 工程监理(湖南)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未实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项目监督不到位,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督促整改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6. 曾XX,湖南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员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人员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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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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