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6时56分,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槐荫区前屯小区西区18号楼节能改造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山东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等。山东 某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工程造价咨询、招标及代理、项目管理、监理、勘察设计等。
二、基本情况
根据2018年槐荫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2018年6月槐荫区城乡建设委制定并公开招标文件,2018年8月27日,槐荫区城乡建设委与山东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确定前屯小区施工单位是山东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8月27日,槐荫区城乡建设委与山东 某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确定前屯小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监理单位是山东 某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骗取中标后,与张 某炎签订“承揽合同”,张 某炎与合伙人李 某找朱 某山、孙 某用具体施工。
张 某炎与合伙人李 某无建筑相关资质;朱 某山、孙 某用及施工人员无建筑相关资质。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2018年10月26日6时16分,槐荫区前屯小区西区18号楼节能改造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许 某振、许 某风在楼南进入三单元施工吊篮升至6楼施工作业,6时31分至6时56分朱 某山指挥工人孙 某用、周 某龙、何 某锁、朱 某林并一起在楼北拆除吊篮配重。本应拆除二单元门前的吊篮配重,朱 某山在未查明吊篮中是否有人施工的情况下,指挥工人误将三单元门前的配重当成二单元门前配重拆除,6时56分楼南三单元吊篮高处坠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向槐荫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报告,槐荫区政府迅速启动了事故应急预案,120急救中心、区安监局、公安局槐荫分局及段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相继赶到事故现场成立联合工作组, 并迅速展开对许 某振、许 某风的救援工作,许 某振、许 某风经抢救无效先后死亡;同时,联合工作组研究部署事故善后及调查处理工作。死者的善后赔付工作,已妥善解决。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朱 某山,在指挥拆除配重前,未检查发现吊篮中有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误将三单元门前的配重当成二单元门前配重拆除,导致吊篮坠落;许先振、许先风,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违规作业,随吊篮一起坠落导致死亡。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山东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骗取中标;中标后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人员张 某炎;同时现场管理人员未在现场检查,对违章操作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2、山东 某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对城乡建设委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即施工情况,未加以制止;未严格控制施工人员作息时间。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3、槐荫区城乡建设委招投标时,未发现山东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系伪造,并验收通过;施工前未与其签订合同,未与办事处、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4、张 某炎无建筑相关资质,与山东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是本工程实际项目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找无资质人员施工。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槐荫区山东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1、许 某振,男,无高空作业证,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违规作业,随吊篮一起坠落导致死亡,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2、许 某风,男,无高空作业证,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违规作业,随吊篮一起坠落导致死亡,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建议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朱 某山,男,在指挥拆除配重前,未检查发现吊篮中有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误将三单元门前的配重当成二单元门前配重拆除,导致吊篮坠落,致2人死亡。
以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张 某炎,男,无建筑相关资质,与山东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是本工程实际项目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找无资质人员施工,致2人死亡。
以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蒯 某成,男,山东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东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骗取中标,中标后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人员张 某炎,导致2人死亡,蒯 某成作为山东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蒯 某成,男,山东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东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骗取中标,中标后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人员张 某炎,导致2人死亡,蒯学成作为山东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以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济南市槐荫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何 某,男,山东 某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作业现场疏于管理,对城乡建设委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即施工情况,未加以制止,未严格控制施工人员作息时间,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管落实不力,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管责任。
以上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向槐荫区城乡建设委写出深刻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严格落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济南市槐荫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四)建议给与政纪处分的人员
1、朱 某天,男,中共党员,公务员,任槐荫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城乡建筑科和建筑业管理科。在工作中疏于管理,对城乡建设科存在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3、徐 某建,男,国家干部,任槐荫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科科长,在前屯小区外墙保温工程工作中未严格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山东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骗取中标。中标后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人员张 某炎;同时现场管理人员未在现场检查,对违章操作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监管责任。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济南市槐荫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的罚款。
2、山东 某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对城乡建设委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即施工情况,未加以制止,未严格控制施工人员作息时间,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槐荫区城乡建设委停止该公司在槐荫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监理业务一年。
3、槐荫区城乡建设委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招投标时,未发现山东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系伪造,并验收通过;施工前未与其签订合同,未与办事处、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监管责任落实不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其向槐荫区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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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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