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审图机构回复说要删除图纸标注的直线疏散距离路径上的标注,理由是建通规7.1.5条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我们回复说直线不考虑活动家具,行走距离45m考虑家具也满足,并提供图示,但他不认行走距离,说规范没有写,图示也不认说是个辅助工具,有什么能反驳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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