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21版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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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07:16:40

原标题:福建省:2021版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

福建省住建厅

关于修订《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住房局)、园林局(园林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经研究,省厅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闽建〔2016〕4号)作如下修订: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核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由省厅将事故基本情况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证据材料书面通报该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2021年7月修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12日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管理办法

(2021年7月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工作职责,依法、及时对发生事故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惩处,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虽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后,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按规定要求逐级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非企业工商注册地施工(以下简称“跨地区施工”)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同时将事故基本情况书面通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

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立即停工整改,并对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复核结果附相关证据材料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或通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

第四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改正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责令停止施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并附证明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抄报省厅(对于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逐级上报至省厅,由省厅抄告企业所在地颁证机关)。

(一)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因施工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2次以上(含2次)的;

(二)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区)内三个项目因施工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

(三)工程项目因施工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者拒不整改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接到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等级事故的报告,并附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证据材料的;

(二)接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并附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据材料的;

(三)需要立案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进行立案的,按下列原则进行查处:

(一)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施工的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立案。

(二)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与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分包单位进行立案。

(三)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与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专业承包企业进行立案。施工总承包企业对该专业工程负有管理责任的,按照其履行责任情况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理,处理权限不在本部门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工程项目发生本条第(一)~(三)款以外的生产安全事故且非施工企业行为的,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告知、决定、送达等行政执法工作。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事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并移交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必要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可组织人员赴事故发生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限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发生一般事故或者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期限为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9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期限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实行网上公告送达。被处罚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上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正本及所有副本,逾期不交,将视情节延长暂扣期限。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下列标准确定暂扣期限: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期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期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暂扣期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或漏报事故的, 在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处罚标准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限30日的处罚。暂扣期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对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核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省厅将事故基本情况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证据材料书面通报该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应严格按照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事故隐患情节严重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建筑施工企业需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附整改报告和证明其重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复查合格的,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发生一般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按本办法第六条立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事故性质为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予以销案处理。

第十八条省厅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进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厅接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事故报告或第五条规定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查处督办通知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应在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查处督办通知书》之日起按下列时限完成督办事项。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应向省厅作出书面说明。

1.发生一般事故或因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办理期限为45日。

2.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办理期限为60日。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完成督办事项后,应向省厅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文书等有关材料。省厅审核合格的,予以解除督办。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工作纳入省厅对各设区市(含平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工作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弄虚作假的,省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13〕11号)同时废止,《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实施的分工方案>的通知》(闽建法〔2014〕79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图解

定价:58 元 折扣价:55元

出版时间:2019-09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本书围绕最新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 429-2018、《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以现场施工图片和漫画的形式来诠释《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中的条文规定,力求用最浅显易懂的方式来解读15类易发频发事故的控制点。本书主要解决以下5类问题:1、《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 429-2018中的难点释疑和被忽视的重点内容介绍;2、结合案例讲解建筑施工高处作业、起重机械、高支模、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技术要点与安全技术交底、责任划分及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检查与控制管理要点;3、分析建筑施工各类危险源控制关键技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关键技术以及控制、减少和消除重大伤亡事故对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重点解析:①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安全要点;②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要点;③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点;④脚手架施工安全要点;⑤模板支架施工安全要点;4、讲解建筑施工(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防治安全标准与管控措施、施工安全监管要点;重点讲解高处坠落事故多发原因、高处坠落典型事故案例及管控措施;5、结合典型坍塌事故警示讲解建筑施工(基坑工程、边坡工程、挖孔桩工程、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操作平台、临时建筑、钢围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拆除工程)坍塌事故防治安全标准与管控措施及施工安全监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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