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发布后,存在的矛盾如何解决?比如新规范明确说明“废止”了原规范强条(废止的意思就是删除作废),相抵触的要求以新规为主。那删除后通用规范未明说的内容是否还参考原规范黑体强条。
比如:工业建筑防火间距表格及放宽条款也是原强条,废止之后新规并没有明确说明,怎么执行?表格参考原来建规的没问题,那特殊放宽条款还能放宽吗?天津消防研究所打不通电话,所以看看大神们有没有官方的回复及解释,小弟在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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