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确定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地?
答: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我市户籍的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从省外返回我市就业参保时,根据鲁政办发〔2010〕50号文件规定,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本条下同)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设区的市,含省直管企业,本条下同),同时在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就业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这种情况,待遇领取地就是当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也即为户籍地或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
6)省外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市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我市,在我市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我市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本条下同)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设区的市,含省直管企业,本条下同)确定;非我市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原在省内有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确定,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按“从长”的原则确定,缴费年限相同的,按最后一个市确定。
7)对于跨省转移,参保人员在国办发〔2009〕66号实施前已办理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实施后没有再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实施后又再次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办发〔2009〕66号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8)对于省内跨市转移,参保人员在鲁政办发〔2010〕50号实施前已办理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实施后没有再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实施后又再次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鲁政办发〔2010〕50号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问:我是一名大学生,请问我能否享受免费职业培训?
答:如果您是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号)和《关于印发<烟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烟财社〔2017〕15号),在毕业学年里可以参加一次免费职业培训。如果您不是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如果您现在找到工作了,则不能享受免费职业培训,如果您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则必须办理失业登记后,在处于失业状态时,每年可参加一次免费职业培训。
问:吴女士跟单位解除合同后要办理个人挂档缴费,想咨询一下个人缴费的标准?
答:个人挂挡缴费:可持身份证、档案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缴纳社保费业务。年缴纳社保费=社保基数x缴费比例x12 + 36 元/年(大额医疗)。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按照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自主确定缴费基数。2017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最低基数为3178元,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8%计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6%,挂挡缴费期间,不建立医保个人账户,即每月社保卡不划入个人医疗账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