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劳社〔2003〕53号文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鲁劳发〔1993〕343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依据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文第一条之规定,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全额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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