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营业的足浴场所,定性为休闲类办理安检,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019年,部局将足浴场所定性为歌舞娱乐放映场所类,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否根据现行规定,将该足浴场所列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由于该场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至今没有重新装修,可否列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处罚?
2010年通过消防验收,有消防验收意见书;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颁布于2017年。2019将该场所部分区域定义为歌舞娱乐场所(并没有做过任何装修情况下),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出于尊重历史的原因,不能评定该场所有重大火灾隐患。
该场所没有进行过报备装修,验收备案。按当年验收标准就属于休闲类场所,不存在歌舞娱乐这一说法。
列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不妥,2019年部局将足浴场所定性为歌舞娱乐放映场所类,不能溯及既往2010年营业的足浴场所。
还是需要整改的,毕竟是消防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追究起来各方都承受不起
由于2010年已经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个人认为可不进行处罚,但应先行暂列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并应按现行规范进行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整改后进行验收或备案等相关工作,依法取得验收合格手续后再取消列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不溯过往,可列整改,不可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