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2022年3月1日起拟实施《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管理暂行规定》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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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9 02:43:18

原标题:住建厅:2022年3月1日起拟实施《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管理暂行规定》您怎么看?

关于征求《宁夏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全区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确保各环节管理到位,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高处作业吊篮》、《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等,结合我区实际,由我厅起草了《宁夏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于1月11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

邮箱: zongzhananquanke@163.com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50号建设大厦六楼

宁夏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

作业吊篮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确保各环节管理到位,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高处作业吊篮》、《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全区范围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开展活动,市、县(区)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推广全区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与安装、拆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维保企业整合资源,提供安拆、租赁、维保一体化、全过程服务。本规定所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一体化”服务企业是指具备模板脚手架专业施工承包资质,能够提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安装、使用、拆卸(包括吊篮二次移位)、维修、保养等服务内容的“一体化、全过程”租赁安装服务企业。

第二章 基本要求(企业、人员资质)

第五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安装、拆卸),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未取得“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专业工程安装、拆卸(包括吊篮二次移位)工程的施工。

第六条 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以及进行升降操作的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附着升降脚手架工)。

第七条 从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作业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高处作业吊篮)。

第三章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方职责、使用管理等)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依法发包给具备模板脚手架专业施工承包资质专业承包单位施工;

2.按照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安全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严禁违规、违章操作和使用;

3.督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安装、升降、使用、拆除等作业前,对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在合同中明确每月检查和维护保养时间,对检查维护保养进行审查确认。

4.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业区下方(或周边)做好安全防护;

5.组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检查验收和使用登记工作。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产品合格证,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6.审核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编制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安排专职安全员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或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九条 专业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主要职责:

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装、升降、使用、拆除和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编制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2.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及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专职安全员应进行巡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

4.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5.按有关要求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技术状况完好。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主要职责:

1.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产品合格证,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审核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备案相关资料;

2.参加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检查验收。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列入监理计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定期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巡检,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状况进行安全监理并做好工作记录;

3.发现安全隐患时,应要求责任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型式必须经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估)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十二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除前,应根据《宁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安装、拆除以及升降前,专业承包单位应对有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投入使用前,专业承包单位应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四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毕后,专业承包单位应首先组织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自检合格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进行验收,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监督。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首次安装完毕及使用前,验收应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表8.1.3的检查项目和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提升、下降作业前应《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表8.1.4的检查项目和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实施提升或下降作业。

第十五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防坠装置必须灵敏、可靠,防坠装置与提升设备必须分别设置在两套附着支承结构上,若有一套失效,另一套必须能独立承担全部坠落荷载。

第十六条 同步及荷载控制系统应完好,超载报警停机、欠载报警等功能正常有效。

第十七条(产权备案)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经产权备案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使用。产权备案由产权单位实施,在全区首次出租、使用前或外省进宁设备应备案。

第十八条(使用登记)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毕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1.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合格证;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以及进行升降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检验检测报告;

5.安装验收等资料。

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符合条件的应予以登记。

第十九条(使用登记注销)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拆卸完毕以后7个工作日以内填报《宁夏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注销表》,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报废、备案注销)拆下的材料及设备要及时进行全面检修保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予以报废,并向原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1.焊接件明显变形且无法修复或明显锈蚀;

2.导轨、附着支承结构件、水平梁架杆部件、竖向主框架等构件出现明显弯曲;

3.螺栓连接件变形、磨损、锈蚀明显或螺栓损坏;

4.弹簧件变形、失效;

5.钢丝绳扭曲、打结、断股,磨损断丝明显达到报废规定;

6.其它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

第四章 高处作业吊篮(各方职责、安装、使用、拆卸、管理流程等)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吊篮使用单位、租赁(产权)单位、安拆单位、维保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查租赁(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检验报告和每台吊篮的管理记录档案,审查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单位及人员的资格证书,审查高处作业吊篮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审查吊篮安装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审查高处作业吊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记录;

(二)组织租赁(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联合验收;

(三)监督使用单位做好吊篮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督促租赁(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对检查维护保养进行审查确认;

(四)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高处作业吊篮相关单位进行过程协调和管理,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对建筑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使用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组织作业人员参加吊篮安全操作规范培训,培训应有记录并经被培训人员签字确认;对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有效性负责,作业人员应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协调安装、拆卸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三)审查租赁(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检验报告和每台吊篮的管理记录档案,审查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企业的专业承包资质和人员的资格证书,审查高处作业吊篮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审查吊篮安装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参与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包括二次移位),督促租赁(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五)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

(六)应定期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对患有恐高、癫痫等不能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严禁从事吊篮等高处作业。

第二十三条 吊篮租赁(产权)单位对高处作业吊篮的性能、产品质量和维护保养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

(二)提供技术性能良好、质量稳定、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的高处作业吊篮;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锁、上行程限位、急停开关、手制动释放装置等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三)负责对吊篮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及时办理高处作业吊篮的产权备案或变更,定期开展高处作业吊篮自查自检,对经专业机构鉴定不宜继续使用的或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高处作业吊篮予以报废,并依法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六)对所提供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吊篮安拆单位对吊篮安装、拆卸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协助使用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二)编制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专项施工方案,用于指导具体的安装、拆卸和维保工作,安拆方案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同时应对安装、拆卸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安装、拆卸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并在有效期内;

(四)按专项方案及操作规程组织施工、验收,加强过程管理,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和协调。

(五)安装单位应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年度培训计划等并有效实施,确保安拆人员的专业性和规范施工。

(六)对安装完成后的高处作业吊篮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自检,并形成由技术负责人批准的自检记录。

(七)自检合格后向检验检测单位申请检验,经检验和联合验收合格后的高处作业吊篮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理职责:

(一)审查租赁(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检验报告和每台吊篮的管理记录档案,审查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单位及人员的资格证书,审查高处作业吊篮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审查吊篮安装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审查高处作业吊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记录,监督检查吊篮的安装、拆卸及使用情况。

(二)按规定编制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监理细则,监督、巡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三)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对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暂停使用,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吊篮安装完成后的联合验收工作,监督吊篮安装完成后的检验工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吊篮严禁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检测检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并在其认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二)应当委派经本机构注册或考核合格的两名(含两名)以上持证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三)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对对高处作业吊篮检验报告、安全锁标定及检验结果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检验检测中,发现影响使用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并限期整改,安装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则检验单位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告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报工程监督机构;

(五)检验报告中需明确所检吊篮具体使用部位。

第二十七条 相关岗位人员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 项目经理应有效落实现场吊篮管理的岗位职责;

(二) 专职安全员主要负责现场安装、拆卸、移位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监督管理;

(三) 机械安全员主要负责现场吊篮安装、拆卸、移位、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等作业的管理;

(四) 吊篮作业人员应做好每日的例行保养工作并做好日常记录,作业前应进行试运行。

第二十八条 吊篮租赁(产权)单位应建立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技术档案,做到“一机一档”,并保持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确保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运行可追溯。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出厂单位的制造许可资质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产权备案、型式检验报告等原始资料;定期检验报告、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自检记录等资料以及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吊篮产品、提升机、电机、安全锁装置上应设有清晰的产品铭牌,并标明产品或部件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出厂编号、出厂日期、制造商等信息。

第三十条(产权备案) 高处作业吊篮应经产权备案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使用。产权备案由产权单位实施,在全区首次出租、使用前或外省进宁设备应备案。

第三十一条(使用登记)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完毕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1.高处作业吊篮产品合格证、出厂单位的制造许可资质证明、型式检验报告、安全锁标定证书;

2.高处作业吊篮安拆单位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拆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检验检测报告;

4.安装验收等资料。

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符合条件的应予以登记。

第三十二条(使用登记注销)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高处作业吊篮拆卸完毕以后7个工作日以内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报废、备案注销)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必须予以报废,并向原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一)属于国家和本地区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五)产品铭牌未固定在本机上的,或铭牌不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T19155)规定的;

(六)吊篮主要结构件由于腐蚀、磨损等原因不能修复和加强的,主要受力构件产生永久变形而不能修复的,悬挂装置等整体失稳的,结构件及其焊缝出现裂纹时不能继续使用的;

(七)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产生绳径磨损、断丝、松股、扭结、折弯、局部畸变、绳股或钢丝挤出及其他情况达到《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报废标准时;

(八)电缆线胶套严重破损,已直接影响强度及绝缘安全时。

第三十四条 吊篮进场时,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使用单位、租赁(产权)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对进场吊篮的主要零部件进行检查,应确认结构件、紧固件、安全保护装置配套且完好,其规格型号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第三十五条 吊篮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由施工单位或安装拆卸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使用方案不符合产品说明书的,应进行专家论证。

第三十六条 吊篮使用前,应对安全锁进行标定。安全锁标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定有效期为 1 年;

2.在安全锁上应固定清晰的标定铭牌。铭牌中应有标定机构、装置编号、检测日期和有效日期等信息;铭牌具体可参照GB/T 13306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事吊篮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吊篮检测合格后,铭牌设在电气控制箱外侧,铭牌上包括检测日期、检测报告编号(二维码)、工程项目名称、检测人员姓名、额定载重量。铭牌具体可参照GB/T 13306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吊篮安装后,联合验收应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表8.2.2的规定逐台逐项验收,并应经空载运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每日工作前,产权单位的专业人员应核实配重、坠铁和检查悬挂机构,并应进行空载运行,以确认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的管理,结合日常监督,抽查相关管理各方的履职情况,发现管理不规范,现场实际情况与资料不符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整改,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法实施诚信惩戒或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总承包单位、使用、安拆、监理、检测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按规定记录企业诚信记录,并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租赁(产权)单位将不合格设备租赁入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地,或弄虚作假设备技术档案的,属地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在全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领域曝光6-12个月。整改不合格的,延长其在全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领域曝光6-12个月。

租赁(产权)单位不派专业人员按月对租赁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属地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在全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领域曝光6-12个月。整改不合格的,延长其在全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领域曝光6-12个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时,以上位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于2024年3月1日止。

附件1

宁夏工具式脚手架备案表

设备名称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高处作业吊篮□

其它□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出厂日期

科学技术成果

(评估)证书编号

(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产品合格证编号

产权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管理技术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单位

意见

申请(产权)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

机关

审批

意见

审批人:(签字)

审批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附件2

宁夏工具式脚手架使用登记表

工程名称

单体工程

单体工程高度

工程地址

工程所在区县

施工许可证号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科学技术成果证书编号

(评估)证书编号

产品型号

架体高度

架体宽度

附着支撑形式

动力形式

单元提升荷载(t)

提升速度

高处作业吊篮

生产厂家

产品型号

出厂日期

安全锁标定编号

安全锁标定日期

有效期

总包单位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安装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使用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租赁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检测单位

安装验收日期

设备运行维保人员

姓名

联系电话

姓名

联系电话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资格证书编号

总包单位意见

技术负责人:

总承包单位(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登 记 审 批 意 见

审批人

(公章)

年 月 日

使用

登记

编号

注:1.此表一式三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各留存一份;

2.此表应附规定的相关资料。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附件3

宁夏工具式脚手架使用登记注销表

设备名称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高处作业吊篮□

其它□

规格型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使用登记编号

拆除时间

总承包单位意见:

总承包单位(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使用登记部门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注: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具式脚手架拆卸完毕以后7个工作日以内填报《宁夏工具式脚手架使用登记注销表》,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2016年6月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操作与使用维护

定价:18 元 出版时间:2016.6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内容提要:

本书是建设机械岗位培训教材之一,内容包括:行业知识、职业要求、原理常识、操作维护、安全作业、相关标准规范、现场常用标志标示等。本书全面系统地介绍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工作原理、操作使用、日常维护、作业安全注意事项、施工管理相关标准规范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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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区域平时封存,战时才启用,... 人防区域平时封存,战时才启用,可以不设平时需要的消防设施吗?病房可设在-2F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