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建委
关于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管理配备,减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我委起草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于2022年1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委,并请注明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khpjb@tj.gov.cn
附件: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2年1月6日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建设,推进施工管理标准化、体系化,提升施工管理水平,促进从业人员素质持续提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要求,强化施工现场技能人才配备, 减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提升工程质量品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条文说明: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包括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技能人员包括施工现场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1.0.3 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及人数配备要求,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的配备要求等, 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还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施工现场
为完成工程标的物而开展生产活动的场所,又称工地。
2.0.2 项目管理机构
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驻在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又称项目经理部。
2.0.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2.0.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指直接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设备、设施等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2.0.5 一般技术工人
在施工现场生产过程中,除特种作业人员外,从事技能操作的人员。
2.0.6 工作职责
职业岗位的工作范围和责任。
2.0.7 工程规模
以工程造价或工程体量(面积、长度、高度、跨度等)来表述的工程大小规模。
2.0.8 岗位证书
指国家和我市人力社保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可的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3 基本规定
3.0.1 本标准所指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
条文说明: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办法》(津建质安〔2017〕118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方案的通知》(津住建发[2020]2号)、《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有关规定及我市施工现场管理现状。
3.0.2 本标准所指施工现场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条文说明:依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3.0.3 本标准所指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一般技术工人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具体设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建办人〔2017〕76号)执行。
条文说明:按照《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制定相应的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技术工人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具体设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建办人〔2017〕76号)执行。各地可结合行业发展产生的新工种适时进行调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施工升降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
条文说明:《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等。依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3.0.4 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岗位为准,施行动态管理。
3.0.5 标准中的工程规模、面积、金额的规定,应以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值为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大中小型工程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C的规定。
4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4.1 一般规定
4.1.1 本标准仅规定项目管理机构中,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施工现场实际管理人员配备应不低于此标准要求。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4.1.2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建施工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通知建设单位;实行监理的工程,还应通知监理单位。
条文说明:按照《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建筑[2018]489号)要求,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相关规定,组建施工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出具任命文件。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者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授权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通知建设单位;实行监理的工程,还应通知监理单位。施工过程中,管理岗位人员发生变化的,施工单位应出具变更文件,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任命文件及变更文件应当在施工项目部留存备查。
4.1.3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投资规模、不同阶段、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服务费用等因素确定。
条文说明:依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4.1.4 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机构中应配备相应专业的施工员、质量员。
条文说明: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有关规定。
4.1.5 本标准中人员可互相兼职的岗位,每人兼职不应超过 1 项, 且每个岗位兼职人员不应超过 1 人。
条文说明:当工程规模较小时,在保障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本标准规定可以兼任(同工程内兼任和跨工程兼任)的岗位。但要求在兼任时应持有兼任岗位的相关证书。
4.1.6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实行实名制信息化认证制度,其更换、撤离应当按照本市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2 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配备
4.2.1 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的职业能力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本市相关文件要求,并取得相关执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1 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2 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3 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4 注册建造师可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规模标准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执行。
条文说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明确,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明确,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住建部令第17号)和《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办法》(津建质安〔2017〕118号)明确,项目负责人(B类)。包括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1 大型工程: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担任过同结构类型的工程技术负责人;
2 中型工程: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3 小型工程: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
4 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条文说明: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关要求。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安全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1 大型工程: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6年以上,担任过同结构类型的工程的同类负责人;
2 中型工程: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4年以上;
3 应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4 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条文说明: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办法》(津建质安〔2017〕118号)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方案的通知》(津住建发[2020]2号)有关要求。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质量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1 大型工程: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6年以上,担任过同结构类型的工程的同类负责人;
2 中型工程: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4年以上;
3 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条文说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方案的通知》(津住建发[2020]2号)明确,施工单位应当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严格按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组织施工,将质量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和每名员工。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按照标准和合同约定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并确保到岗履责。
(五)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其他管理人员的职业能力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有关要求,并取得相应岗位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4.3施工现场监理单位管理人员配备
4.3.1 施工现场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职业能力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本市相关文件要求,并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条文说明:依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4.4 配备标准
4.4.1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数量配备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数量配备
管理岗位工程类别 |
管理岗位 |
|||||||||||||
项目负责人 |
技术负责人 |
质量负责人 |
安全负责人 |
施工员 |
安全员 |
质量员 |
标准员 |
材料员 |
机械员 |
劳务员 |
资料员 |
小计 |
||
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 |
小型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5 |
中型 |
1 |
1 |
1 |
1 |
2 |
2 |
2 |
1 |
1 |
(1) |
(1) |
1 |
12 |
|
大型 |
1 |
1 |
1 |
1 |
3 |
3 |
3 |
1 |
2 |
2 |
1 |
2 |
20 |
|
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
小型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7 |
中型 |
1 |
1 |
1 |
1 |
2 |
2 |
2 |
1 |
1 |
1 |
1 |
1 |
14 |
|
大型 |
1 |
1 |
1 |
1 |
5 |
3 |
3 |
1 |
2 |
2 |
1 |
2 |
22 |
注1:小计为专职人员最低配备人数。
2:可兼任的岗位用表示。
3:专业承包工程施工项目配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4:工程规模划分参见附录B。
4.4.2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数量配备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表4.4.2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数量配备
管理岗位 工程类别 |
管理岗位 |
|||||||||||||
项目负责人 |
技术负责人 |
质量负责人 |
安全负责人 |
施工员 |
安全员 |
质量员 |
标准员 |
材料员 |
机械员 |
劳务员 |
资料员 |
小计 |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小型工程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5 |
中型工程 |
1 |
1 |
1 |
1 |
2 |
2 |
2 |
1 |
1 |
(1) |
(1) |
1 |
12 |
|
大型工程 |
1 |
1 |
1 |
1 |
3 |
3 |
3 |
1 |
2 |
2 |
1 |
2 |
20 |
注1:小计为专职人员最低配备人数。
2:可兼任的岗位用表示。
3:专业承包工程施工项目配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4:工程规模划分参见附录C。
4.4.3 施工现场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数量配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4.4.3 住宅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配备
总建筑面积(M :平方米) |
各岗位人员配置数量(人) |
||||
区间值 |
总监理工程师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监理员 |
合计 |
|
M≤60000 |
单栋 |
(1 ) |
1 |
0~1 |
2~3 |
多栋 |
(1 ) |
1 |
0~2 |
2~4 |
|
(1 ) |
1~2 |
2~3 |
4~6 |
||
1 |
2~3 |
3~5 |
6~9 |
||
1 |
3~6 |
5~8 |
9~15 |
||
1 |
6~9 |
8~12 |
15~22 |
||
1 |
9~12 |
12~16 |
22~29 |
||
建筑面积每增加3 万 m2 ,需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名, 增加监理员 1 名。 |
表4.4.4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配备
工程概算投资额 (N :万元) |
各岗位人员配置数量(人) |
|||
区间值 |
总监理 工程师 |
专业监理 工程师 |
监理员 |
合计 |
N≤3000 |
(1) |
1 |
0~1 |
2~3 |
3000<N≤5000 |
(1) |
1 |
1~2 |
3~4 |
5000<N≤10000 |
(1) |
1~2 |
2~3 |
4~6 |
10000<N≤30000 |
(1 ) |
2~3 |
3~4 |
6~8 |
30000<N≤60000 |
1 |
3~5 |
4~5 |
8~11 |
1 |
5~6 |
5~9 |
11~16 |
|
工程概算投资额每增加1.5 亿,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名,增 加监理员1 名。 |
条文说明:依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5 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要求5.1 一般规定
5.1.1 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一般技术工人应取得相应专业工种的岗位证书。
5.1.2 特种作业人员属于施工现场中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工种。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要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持证上岗。
5.1.3 一般技术工人应根据不同的施工内容、施工阶段及相关技术要求进行配备, 配备总数参照附录A进行计算。中高级工配备比例按照5.2标准执行。
5.1.4 施工现场不同等级技能工人数量可以代换,一名中级工可以代换2名初级工,一名高级工可以代换4名初级工。
条文说明: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目标要求。
5.2 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
5.2.1 技能人员配备标准。
表5.2.1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技术工人中高级配备比例
主要岗位工程类别 |
各阶段配备比例 |
||||||||
基础阶段 |
主体阶段 |
装修阶段 |
机电安装等 |
||||||
中级工 |
高级工及以上 |
中级工 |
高级工及以上 |
中级工 |
高级工及以上 |
中级工 |
高级工及以上 |
||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 |
小型 |
12% |
3% |
15% |
4% |
15% |
4% |
20% |
5% |
中型 |
15% |
4% |
20% |
5% |
20% |
5% |
23% |
5% |
|
大型 |
15% |
4% |
25% |
5% |
25% |
6% |
25% |
6% |
表5.2.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技术工人中高级配备比例
主要岗位工程类别 |
中级工 |
高级工及以上 |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
小型 |
15% |
4% |
中型 |
20% |
5% |
|
大型 |
25% |
6% |
条文说明: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目标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企业和施工项目现场管理实际制定。
表5.2.3施工现场特种作业操作工人配备标准
岗位 配置 |
塔吊司机 |
信号司索工 |
施工升降机司机 |
建筑电工 |
塔吊安拆工 |
施工升降机安拆工 |
吊篮安拆工 |
架子工 |
|
普通钢管架体 |
附着架 |
||||||||
人员 配置 |
1人/台 |
2人/台 |
1人/笼 |
1人/50000㎡,最低2人/项目 |
6人/班组 |
3人/班组 |
3人/班组 |
5人/班组 |
6人/班组 |
备注:根据施工现场设施、设备使用数量配备设备类技能人员数量,未使用的设备可不配备相应人员。
条文说明:参照我市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登记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
6 从业人员管理
6.0.1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应按照《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纳入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体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名制管理。各有关单位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采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作业信息、诚信信息,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综合管理,并录入天津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6.0.2 实名制管理信息包含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作业信息、诚信信息。
1 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电子照片、联系方式、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教育培训信息、健康状况等;
2 从业信息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等;
3 作业信息包括:进出场信息、考勤记录等;
4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以及现场用工等行为记录信息等。
6.0.3 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的真实信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采集,及时核实、实时更新,同时将信息按时录入市实名制平台,完成进场登记。未在市实名制平台登记的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作业。
6.0.4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实名制管理系统完成相关操作,按月自动生成实名制台账,实时更新、存档备查。
6.0.5 每个施工日施工时间段内,出入施工现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应当通过实名制通道管理系统每日按实考勤,至少完成一进一出两次考勤,考勤记录应当实时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可通过市实名制平台查阅、核对本人考勤信息,自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6.0.6 进入现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月上传市实名制平台考勤记录少于22天的,建设单位可认定其到岗履职不达标。
6.0.7 考勤数据由参建各方每月5日核实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汇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于每月7日前在施工现场公示上一月的建筑工人考勤信息。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6.0.8 施工过程中,管理岗位人员发生变化的,施工单位应出具变更文件,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任命文件及变更文件应当在施工项目部留存备查。
6.0.9 在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建筑工人应当经过分包单位确认工资支付完毕,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核准后,方可退场。管理人员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登记等工作,办理退场。
条文说明:按照《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纳入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体系。
附录A 工人数量计算式
A.0.1 建筑工程技能人员数量按式(A.0.1)计算:
N=S×A÷T (A.0.1)
式中:N——技术工人数量(人);
S——建筑面积(平方米);
A——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用工数(工日);A=1.8~2.2 (小型工程),1.6~1.8 (中型工程),1.4~1.6 (大型工程);
T——工期(天)
A.0.2 市政工程技能人员数量按式(A.0.2)计算:
N=S×A÷T (A.0.2)
式中:N——技术工人数量(人);
S——工程总造价(万元);
A——每万元产值平均用工数(工日), 取值按:特大型和施工条件复杂的市政公用工程取3.8~5.0,大型市政公用工程取3.0~3.8,中型市政公用工程取2.0~2.6,小型市政公用工程及附属工程取1.2~2.0,地下铁道(不含车站)工程取0.5~1.0。
T——工期(天)
A.0.3 平均用工数(工日)是指综合工日,对于技术工人的配备还应考虑进场开工、施工高峰期与工程收尾等不均衡情况,以施工组织设计为依据来确定。
附录B 房屋建筑工程规模标准
B.0.1 房屋建筑工程划分为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B.0.2 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规模划分按单体建筑面积,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小型是指<1万平方米,中型是指1万-5万平方米,大型是指5万平方米以上。
B.0.3 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规模:
建筑分类 |
规模划分 |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低层或多层 |
≥7万平方米 |
3.5万平方米∼7万平方米 |
<3.5万平方米 |
|
高层 |
≥10万平方米 |
5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 |
<5万平方米 |
|
超高层 |
≥20 万平方米 |
10 万平方米∼20 万平方米 |
<10 万平方米 |
注:规模划分按建筑群建筑面积,低层或多层、高层、超高层划分见《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附录C市政公用工程规模划分标准
序号 |
工程类别 |
项目名称 |
工程规模 |
备注 |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1 |
城市道路 |
道路工程 |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基工程≥5 千米, 路面面积≥15 万平方米, 高架长度≥5 千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2 亿元 |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路基工程2 千米~5 千米, 路面面积5 万~15 万平方米, 高架长度<5 千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0.5 亿元~2 亿元 |
次干道路基工程<2 千米, 路面面积<5 万平方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0.5 亿元 |
含城市快速路、城市环路,不含城际间公路 |
2 |
地下交通 |
隧道工程 |
内径、宽或高≥8 米, 单洞长度≥1 千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1 亿元 |
内径、宽或高4 米~8 米, 单洞长度0.5 千米~1 千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 0.5 亿元~1 亿元 |
内径、宽或高<4 米, 单洞长度<0.5 千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0.5 亿元 |
|
3 |
城市桥梁 |
桥梁工程 |
单跨≥50 米, 长度≥l000 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1 亿元 |
单跨20 米~50 米, 长度30 米~l000 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0.5 亿元~1 亿元 |
单跨<20 米, 长度<30 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0.5 亿元 |
含过街天桥 |
4 |
城市轨道交通 |
路基工程 |
路基工程≥5 千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2 亿元 |
路基工程2 千米~5 千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0.5 亿元~2 亿元 |
路基工程<2 千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0.5 亿元 |
不含轨道铺设 |
隧道工程 |
内径、宽或高≥8 米, 单洞长度≥1 千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2 亿元 |
内径、宽或高<8 米, 单洞长度<1 千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2 亿元 |
不含轨道铺设 |
|||
高架工程 |
长度≥5 千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2 亿元 |
长度<5 千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2 亿元 |
不含轨道铺设 |
|||
车站工程 |
2 线及以上换乘站,单项工程合同额≥2 亿元 |
单线车站,单项工程合同额<2 亿元 |
||||
5 |
城市公共广场 |
广场工程 |
广场面积≥5 万平方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2 亿元 |
广场面积2 万~5 万平方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0.5 亿元~2 亿元 |
广场面积<2 万平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0.5 亿元 |
含体育场 |
6 |
城市供水 |
供水厂工程 |
日处理量≥10 万吨, 单项工程合同额≥1.5 亿元 |
日处理量5 万~10 万吨, 单项工程合同额0.5 亿元~1.5 亿元 |
日处理量<5 万吨, 单项工程合同额<0.5 亿元 |
|
供水管道工程 |
管径≥1.5 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1 亿元 |
管径0.8 米~1.5 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0.5 亿元~1 亿元 |
管径<0.8 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0.5 亿元 |
|||
7 |
城市排水 |
污水处理厂工程 |
日处理量≥10 万吨, 单项工程合同额≥1.5 亿元 |
日处理量3 万~10 万吨, 单项工程合同额0.5 亿元~1.5 亿元 |
日处理量<3 万吨, 单项工程合同额<0.5 亿元 |
含排水泵站 |
排水管道工程 |
管径≥1.5 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1 亿元 |
管径0.8 米~1.5 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0.5 亿元~1 亿元 |
管径<0.8 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0.5 亿元 |
|||
8 |
城市供气 |
燃气源工程 |
日产气量≥30 万立方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1 亿元 |
日产气量10 万~30 万立方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0.3 亿元~1 亿元 |
日产气量<10 万立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0.3 亿元 |
|
储备厂(站)工程 |
设计压力>2.5 兆帕, 总贮存容积>2000 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或大于900 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贮罐厂(站), 供气规模>15 万立方米/ 日, 单项工程合同额≥0.5 亿元 |
设计压力2.0 兆帕~2.5 兆帕, 总贮存容积1000 立方米~2000 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或 400 立方米~900 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贮罐厂(站),供气规模 5 万~15 万立方米/日, 单项工程合同额 0.3 亿元~0.5 亿元 |
设计压力<2.0 兆帕, 总贮存容积<1000 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或<400 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贮罐厂(站), 供气规模<5 万立方米/日, 单项工程合同额<0.3 亿元 |
含调压站、混气站、气化站、压缩天然气站、汽车加气站等 |
||
管道工程 |
设计压力≥4.0 兆帕 单项工程合同额≥1 亿元 |
设计压力2.5 兆帕~4.0 兆帕, 单项工程合同额0.5 亿元~1 亿元 |
设计压力<2.5 兆帕, 单项工程合同额<0.5 亿元 |
|||
9 |
生活垃圾 |
填埋场工程 |
库容≥500 万立方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2 亿元 |
库容300 万~500 万立方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1 亿元~2 亿元 |
库容<300 万立方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1 亿元 |
|
焚烧厂工程 |
日处理量≥2000 吨, 单项工程合同额≥3 亿元 |
日处理量500~2000 吨, 单项工程合同额1 亿元~3 亿元 |
日处理量<500 吨, 单项工程合同额<1 亿元 |
|||
10 |
交通安全设施 |
交通安全防护工程 |
单项工程合同额≥0.5 亿元 |
单项工程合同额0.2 亿元~0.5 亿元 |
单项工程合同额<0.2 亿元 |
|
11 |
机电系统 |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
单项工程合同额≥0.5 亿元 |
单项工程合同额0.2 亿元~0.5亿元 |
单项工程合同额<0.2 亿元 |
|
12 |
城市供热 |
热源工程 |
产热量≥250 吨/小时或供热面积>30 万平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 万元 |
产热量80 吨/小时~250 吨/小时或供热面积 10 万~30 万平方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 万元~3000 万元 |
产热量<80 吨/小时或供热面积<10 万平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 万元 |
|
管道工程 |
管径≥500 毫米, 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 万元 |
管径200 毫米~500 毫米,单项工程合同额 1000 万元~3000 万元 |
管径<200 毫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 万元 |
本表中的管径为公称直径DN |
||
13 |
城市园林 |
庭院工程 |
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 万元 |
单项工程合同额500 万元~1000 万元 |
单项工程合同额<500 万元 |
含厅阁、走廊、假山、草坪、广场,绿化、景观 |
绿化工程 |
单项工程合同额≥500 万元 |
单项工程合同额300 万元~500 万元 |
单项工程合同额<300 万元 |
|||
14 |
城市照明 |
照明工程 |
单项工程合同额≥1200 万元 |
单项工程合同额600 万元~1200 万元 |
单项工程合同额<600 万元 |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
2.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 号
3.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图解
定价:58 元 折扣价:55元
出版时间:2019-09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本书围绕最新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 429-2018、《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以现场施工图片和漫画的形式来诠释《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中的条文规定,力求用最浅显易懂的方式来解读15类易发频发事故的控制点。本书主要解决以下5类问题:1、《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 429-2018中的难点释疑和被忽视的重点内容介绍;2、结合案例讲解建筑施工高处作业、起重机械、高支模、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技术要点与安全技术交底、责任划分及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检查与控制管理要点;3、分析建筑施工各类危险源控制关键技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关键技术以及控制、减少和消除重大伤亡事故对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重点解析:①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安全要点;②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要点;③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点;④脚手架施工安全要点;⑤模板支架施工安全要点;4、讲解建筑施工(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防治安全标准与管控措施、施工安全监管要点;重点讲解高处坠落事故多发原因、高处坠落典型事故案例及管控措施;5、结合典型坍塌事故警示讲解建筑施工(基坑工程、边坡工程、挖孔桩工程、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操作平台、临时建筑、钢围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拆除工程)坍塌事故防治安全标准与管控措施及施工安全监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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