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南宁、济南分别发生一起建筑工地火灾事故!火灾后,哪些人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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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04:12:35

原标题:11月22日,南宁、济南分别发生一起建筑工地火灾事故!火灾后,哪些人会被处罚?

11月22日中午,有网友拍摄视频并称,在南宁青秀区某建筑工地突发大火。视频中,火势旺盛而猛烈,并且不断冒出滚滚浓烟,情况十分危急。

随后,南宁消防也针对此事发出通告,提醒的大家注意绕行↓↓↓

11月22日中午12时许,南宁市青秀区百花岭路一建筑工地突发火情。目前,消防人员已成功处置,该火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宁宁温馨提示,此类浓烟有毒,会造成身体不适,希望大家一定要远离火场不要围观,避免被火势波及。附近的司机朋友要注意绕行,避让消防车。感谢您对消防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同时,据济南市住建局通报:就在11月22日,济南市一在建工地也发生火灾,造成了较大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

济南市住建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展开全文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2021年11月22日,我市一在建工地发生火灾,造成了较大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现将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首要责任,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消防安全监管,及时拨付安全施工所需费用,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适时组织参建单位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二、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理职责,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核查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加强对施工现场巡视,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编制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加强防火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各类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并建立本单位消防管理体系,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作业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四、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必须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专人监护。高空焊接作业必须设置接火盆,作业区正下方及周围10m范围内应清除可燃物,验收合格方可作业。 

五、生活区、办公区应按标准配备灭火器、设置消防栓。每间宿舍内应安装消防自动喷淋系统及烟感报警装置,或配备2具悬挂式球形干粉灭火器。二层临时用房应设逃生杆。

六、临时用房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临时用房层数不得超过2层,会议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置在一层。食堂、厨房层数应为1层。施工现场内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并设置不少于2个施工现场出入口。

七、施工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总断路器上端接入。楼梯间、电梯间、地下室等部位,必须设足够照明。生活区、办公区用电必须安装短路、过载、漏保装置,限时、限流供电。宿舍内应统一安装USB充电接口及36V照明,采用钢管穿线,严禁设置220V插座。生活区防暑降温、取暖等用电设施应统一布设,采用防爆插头直接与外部桥架上电缆连接。超市、食堂及厨房操作间等需用强电的房间,必须与宿舍分开单设。生活区应单独设置电动工具充电室,室内设监控、充电柜和锁具。生活区、办公区应设电动车集中充电、停放棚,严禁在房间内充电。

八、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套。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九、防水材料及其可燃保护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回填或封闭;脚手架应采用钢脚手板;安全密目网应阻燃;外墙保温施工时,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严禁超过3层;严禁在塑料模壳上方或周围电焊作业。

十、保温材料、防水卷材等可燃材料堆放区除配备手推式灭火器外,还应配备消防栓等消防设施。施工现场易燃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外运。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跺堆放,跺高不应超过2m,单跺体积不应超过50m3,跺与跺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禁止存放于地下室、车库等密闭空间。

十一、各区县住建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门联动,与消防救援部门、属地街道(乡镇)建立执法衔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问题抄告等机制,形成合力。加大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问题和隐患的处罚处理力度,采用约谈、记分、罚款等多种手段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理。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22日

如果工地发生火灾,哪些人会被拘留处罚?下面这些案例请参考:

案例一:动火人被刑拘

2018年6月21日20时03分许,建行西安南大街支行发生火灾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9.45万元。

事故经过:嘉森装饰公司杨会军、侯松林、醋世玉、王海军、彭传发、强金龙六人吃过晚饭后, 19时50分许,开始加班拆除最后三根屋面外挑架。杨会军作为现场负责人指挥侯松林、醋世玉、王海军三人进行拆除作业,强金龙和此前在地面负责警戒的彭传发在屋顶切割铝合金管道。未取得电焊作业操作证的侯松林使用电焊机切割第一根屋面外挑架钢管与网架间焊点时,被吹落的高温液态金属及氧化物掉落至下方临时搭设的人行通道顶部,引燃密目防护网、门柱装饰品,致使竹片脚手垫、办公大楼外立面铝塑板、木工板进一步燃烧,导致火灾发生。铝塑板和建筑物主体之间的空隙在火灾发生后形成通风烟道,上下压差加剧火灾区域内可燃材料燃烧,办公大楼部分办公室受损。

事故原因: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侯松林安全意识淡薄,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无证违规使用电焊机切割、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电弧切割防护钢管与网架间焊点时被吹落的高温液态金属及氧化物落至下方临时搭设的人行通道顶部,引燃门柱塑料装饰品、脚手架密目网,是造成此次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事故处理: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侯松林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作业前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录《特种作业目录》第2.1条之规定,无证违规使用电焊机切割、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电弧切割防护钢管与网架间焊点时被吹落的高温液态金属及氧化物落至下方临时搭设的人行通道顶部,引燃门柱塑料装饰品、脚手架密目网致使火灾发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侯松林的上述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 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总包负责人被拘留

3月10日16时许,位于郑东新区龙子湖北路卫华工程机械研究院科研楼建筑工地,一栋在建办公楼屋顶平台发生火灾。着火物为空调外机和空调外机外包装材料(泡沫、包装木板),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火灾不再只是损失的大小问题,更严重的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倒逼相关单位必须采取问责和处罚!)

根据消防人员的调查,郑东新区卫华工程机械研究院科研楼建筑工地火灾,起火点位于该建筑屋顶平台上,着火物为空调外机和空调外机外包装材料(泡沫、包装木板)。经调查,空调施工单位火灾发生时并未进行作业。起火原因为,当时正在进行幕墙施工的工人抽烟,丢弃的烟蒂引燃了空调外机外包装材料。目前项目总包负责人已被姚桥派出所行政拘留,辖区消防大队责令该建筑工地停止施工,并进行立案处罚。

案例三:电焊工和安全员被拘留

2018年1月5日10时40分,松山湖北部某工厂在建工地发生火灾,起火建筑为一栋4层高的在建厂房建筑,框架结构,占地2770.49平方米,起火部位为楼顶一个冷却塔,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因正在安装设备冷却塔,电焊工不慎操作,焊渣掉到冷却塔内的填充物引起火灾,所幸并无人员伤亡。

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松山湖大队在通报中称,经查实,起火原因系东莞松山湖北部某工厂在建工地厂房楼顶在冷却塔安装施工过程中,作业员李某在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使用明火作业(电焊作业),焊渣溅落并引燃冷却塔内的可燃过滤棉而引发火灾。而黄某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指使李某在施工工地违反消防规定,冒险作业,引发火灾,未履行现场监护职责。经调查询问,电焊工李某及安全负责人黄某对火灾原因认定无任何异议,并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松山湖消防大队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黄某和李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目前,李某和黄某已于火灾发生当晚被送至东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案例四:施工负责人被拘留

1 月 3 日上午 10 点多,位于东莞市南城闹市区的一在建的工地发生大火,浓烟滚滚,甚至可以见到工地顶层的明火,所幸并无人员伤亡。

经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调查,起火原因系南城区某在建工地楼顶做避雷网格作业员卢某进行电焊作业时焊渣溅落并引燃周围易燃保温泡沫棉,引发火灾。

而陈某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 , 指使卢某在施工楼栋铺满易燃保温泡沫棉的楼顶施工现场进行电焊操作,且未履行现场监护职责,指使他人冒险作业引起火灾。经调查询问,电焊工卢某及施工负责人陈某对火灾原因认定无任何异议,并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终,南城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卢某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对陈某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目前,卢某和陈某已被送至东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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