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2.26” 淹溺亡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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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00:36:52

原标题: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2.26” 淹溺亡人事故

2020年12月26日13时8分左右,重庆市渝中区应急管理局接区住建委报告,在十八梯片区道路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发生一起工人坠落后淹溺死亡事故,导致1人死亡。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情况

1、事故相关单位

①代理业主单位:重庆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②监理单位:成都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③施工单位:重庆 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④劳务分包单位:重庆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事故时间:2020年12月26日11时30分左右

3、事故地点:十八梯片区道路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项目1#风机房负一层通风井口

4、伤亡人数:死亡1人

5、直接经济损失:115万元

6、事故类别:淹溺

7、事故性质:生产安全事故

8、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9、死者情况:张**,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1、事故经过:2020年12月26日,重庆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排 3名从业人员到十八梯片区道路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项目1#风机房旁的竖井处收拾工具,11时30分左右,从业人员张**一个人进入1#风机房(负一层)准备去捡掉在竖井内的工具,在跨越通风井口时不慎坠入通风井内(通风井内积水深约7.5米)发生淹溺,张**经救援出来已经死亡。

2、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重庆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另外2名从业人员听到张**在1#风机房(负一层)内呼救,随即2人迅速赶到负一层,由于通风井内很黑又有积水无法施救,就立即向公司及项目部报告,并拨打119、110和120救援电话,项目部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区政府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区消防救援支队对事发现场积水紧急排水,于16时40分左右将张**救出,经120现场医生确认已经死亡。重庆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危害后果,主动报告并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及时妥善处理了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赔偿相关事宜,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经过现场勘验、询问了解和笔录取证,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认为,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

(一)直接原因:1#风机房内负一层通风井口未设置安全防护,通风井内有积水;从业人员张**安全意识淡薄,擅自跨越没有安全防护的通风井口,导致坠落发生淹溺事故。

(二)间接原因:1、重庆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设置通风井口防护;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通风井口安全防护缺失的安全隐患;公司未对1#风机房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发现和处理通风井口安全防护缺失的安全问题。2、重庆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付全,未督促、检查本单位施工的1#风机房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1#风机房通风井口安全防护缺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该起事故是劳务分包单位未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设置洞口防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安全检查缺失,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尚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按照事故发生“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此次淹溺亡人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建议如下:

1、重庆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单位,事故发生时未严格按照《1#风机房和楼梯间附属结构施工方案》“5.3.1.10做好“三宝”、“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工作。”的要求设置1#风机房通风井口安全防护;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通风井口安全防护缺失的事故隐患,也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也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公司未对1#风机房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发现和处理通风井口安全防护缺失的安全问题。重庆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重庆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21万。

2、重庆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 全,未督促、检查本单位施工的1#风机房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1#风机房通风井口安全防护缺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李付全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李 全进行行政处罚,罚款0.9万元(李付全上一年年收入3万元)。

3、重庆 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该项目总承包单位,经调查,未发现该单位及相关人员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4、成都 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监理单位,经调查,未发现单位及相关人员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5、区住建委作为该项目技术指导部门,经调查,未发现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该起事故中有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和线索。

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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