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4日下午14时10分左右,贵州某门窗有限公司施工工地发生一起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贵州 某门窗有限公司,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在贵州 某门窗有限公司内,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林东矿务局蒿芝钢材市场,建设单位为贵州 某门窗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
2018年6月14日14时许,挖机驾驶员陈 某进操作挖机挖石头,龙 某海(死者)在挖机施工作业面大约2米位置砌堡坎,挖掘过程中挖机机臂上的油缸油管发生爆裂,导致挖机大臂失控,挖头坠落击中龙 某海。挖机驾驶员陈 某进立刻下车查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通知了工头饶 某富,120急救车到达后经检查后宣布龙 某海已经死亡。
(二)事故报告及现场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观山湖区相关部门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和现场处置的有关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处理死者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善后工作已于2018年6月28日处理完毕,死者尸体已火化,相关赔偿等已完成。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贵州 某门窗有限公司工地在场地平整过程中,工地砌墙工人龙 某海,被挖机大臂油缸油管爆裂失控的挖机挖斗击中胸部,致其受伤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贵州 某门窗有限公司,将企业内的施工项目承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过程中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未按相关操作规程和培训要求对工人进行培训,未按相关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贵州 某门窗有限公司,未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疏于管理,工程承包方 某生富未按相关操作规程和培训要求对工人进行培训,未按相关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观山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贵州 某门窗有限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李 某,贵州 某门窗有限公司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安全工作不到位、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观山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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