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长治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布七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行为。希望广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企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服务单位消防设施时刻处于完整好用状态。
同时,呼吁广大民众积极参与消防安全治理,建筑管理单位自觉抵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行为,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及时拨打电话96119进行举报。
案例四:
时间:2021年8月31日
受处罚单位:山西通测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处罚原因和结果:长治市消防救援支队五马大队监督人员依法对山西通测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在山西航天清华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执业活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21年4月13日与山西航天清华装备有限公司签订消防设施维保合同,维保期限为2021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19日,但其未按照国家现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在维保建筑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至规定,给予山西通测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案例五:
时间:2021年9月22日
受处罚单位:山西锦圣予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处罚原因和结果:长治市消防救援支队上党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人员对长治盛世雄麒商贸有限公司(兰花城)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与签订的维保公司山西锦圣予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中未明确项目负责人。大队监督人员随即对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相关人员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山西锦圣予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时间:2021年9月23日
受处罚单位:山西和宜晟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
处罚原因和结果:长治市消防救援支队襄垣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人员依法对山西和宜晟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行执业活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19年12月14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行签订消防设施维保合同,维保期限为2019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但该公司未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相关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处罚。
案例七:
时间:2021年9月1日
受处罚单位:长治市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处罚原因和结果:长治市消防救援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人员依法对长治市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山西世龙食品有限公司职业活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2021年5月8日与山西世龙食品有限公司签订消防设施维保合同中,未按照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涉嫌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长治市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来源:长治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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