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功能复杂,业态多样,人流物流高度集中。在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施行(8月1日)前,为增强社会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让广大人民群众更深入的了解新规定内容,忻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以新浪微博直播间为“发力点”,倾力打造消防安全“云课堂”进行现场解读。


此次现场直播,精心设定了五处违法场景,在现场,用最通俗的语言,最接地气的表述,对专业的规定进行了深入解读,让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此次直播明白在日常生活中,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哪些行为会危害消防安全,一旦做了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在正式解读《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前,直播首先对高层民用建筑的界定做了全面的讲解,随后对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要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设置要求、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规定、消防控制室管理规定、微型消防站设置要求及违反相关规定将如何处罚做了详细解读。


各县(市、区)高层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管理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商铺、居民等上千人通过线下观看直播,视频播放量达三千余次,通过此次直播让广大人民群众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和更直观的了解。



《规定》主要亮点内容
1法律上赋予物业服务等机构消防安全职责。
《规定》在明确高层建筑责任主体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的现状需要,增加了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可以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等规定。明确规定“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通过行政法明确规定提供涉及公共安全服务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内容,提供消防服务的企业的约定义务转为法定义务。
2明确多产权建筑及出租(承包)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明确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委托一家消防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由于多业主、使用人之间推诿扯皮致消防安全责任落不到实处。
对于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高层建筑,《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且明确“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在法律上进一步规定了业主方的义务。
3对事故多发的重点部位加强管理手段。
《规定》总结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和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点部位、特殊场所以及用火用电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如:规范用火用电用气行为,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职务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全面推行标识化管理等等。
4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近年来高发,《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当与建筑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严禁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5强化利用社会化手段和技防物防措施。
《规定》明确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且对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应用智能化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无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6《规定》明确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主要依靠自救,良好的自我管理和可操作性强的灭火预案对火灾处置非常有利。《规定》专门设置一章六条对此进行详尽的规定,并且明确了“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
来源:忻州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