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许多情侣而言,恋爱时,微信相互转账是甜蜜的体现,比如生日红包、节日红包、房租代付等。可一旦分手,这些曾经心甘情愿的转账,却可能成为一笔笔要算清的账。
当亲密关系走向对簿公堂,法官会怎么判?是借款,还是赠与?近日,记者从福州各法院了解到“恋爱账”的不同情形,以及从法律角度给出的相应处理。
大额转账+承诺还款:
借款有据,应当偿还
一些人认为恋爱期间,恋人互相转账,应视为无偿赠与。但在怎样的情况下,情侣之间的转账,在法律上不被视为无偿赠与?近日,闽侯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金某与周某曾为恋爱关系,在两年的相处时光里,金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女友周某转账,合计215500元,均未备注款项性质。二人分手后,金某多次向周某催讨钱款,周某也在微信中承诺“尽快归还”,却始终未实际还款。最终,金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
“这部分钱是我们在恋爱中的转账,应该属于无偿赠与!”法庭上,周某如是辨称,但未能提供更多证据。闽侯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在催讨时多次确认欠款并承诺还款,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了对债务的追认。
此外,案涉转账均为大额资金,无“520”“1314”等特殊含义金额,不符合一般赠与特征,周某也未能出示相应证据。据此,法院判决周某偿还金某借款本金215500元及利息。
消费代付+无借贷合意:
仅有流水,并非借贷
求爱过程中,一方如果为帮助另一方“冲业绩”,频频大额消费,这样的消费能被追回吗?
崔某对吴某一见钟情,为增加接触机会,崔某多次前往吴某工作的会所消费,并通过微信将消费款项转给吴某委托代付或充值。然而,金钱往来终究没能换回真正的爱情。追求无果后,崔某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数万元转账。
“许多人误以为有转账记录就能追回款项,但法律保护借贷关系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借钱’的共识。”仓山法院法官表示,经审查发现,崔某与吴某的聊天内容多为日常交流,转账时从未提及“借”“还钱”等字眼。在双方提供的证据中,崔某还在聊天中说过“我也没打算叫你还钱啊”,否定了借贷合意的存在。
此外,吴某提交了将转账款项转给店铺的支付凭证及完整聊天记录,证明转账属于消费代付。仓山法院也据此认定崔某所称的民间借贷不成立,依法驳回了崔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求爱或恋爱期间,一方用于共同消费的支出若无明确借贷约定,通常被视为表达情意的赠与或共同开销,事后难以要求返还。
特殊金额+无借款约定:
“520”是爱,不是债
5月20日转的钱,一定是赠与吗?福州中院的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同一天的同一对情侣,520元是赠与,10万元却是借款——关键看证据,不看日期。
林某某与陈某原为情侣。林某某向案外人郭某借款15万元后,将其中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陈某。同日,他还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520元和1314元。分手后,林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10万元借款。
陈某主张称,5月20日是特殊节日,当天转账应属赠与。但林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他曾催问“郭某的钱要还给人家了”,陈某回复“可以啊!什么时候过来写个欠条给你,钱目前短时间没有”。这句话,构成了对债务的追认。
法院认为,林某某当日已通过转账520元、1314元表达了心意,而10万元是其向案外人借款后再转借给陈某,陈某亦知悉并同意出具欠条,赠与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陈某偿还借款10万元。
福州中院法官提醒,“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金额通常被认定为赠与,但这并不意味着特殊日期的所有转账都是赠与——如果确实在这些节点发生了借款,应注意:借款金额应尽量整百、整千或整万,避免出借“520”“1314”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数字;尽量让对方出具借条,电子借条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保存好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微信记录是印证借款事实的有力证据。此外,“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属于维系恋爱关系的纯粹赠与,分手后一般不可撤销;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给付,则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或借款,需结合双方约定和举证情况综合判断。(记者 阮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