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8月22日消息(记者汪宁)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其明确指出,禁止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违法者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泔水喂猪”相关规制上升至法典,引发社会关注。小微散户与规模养殖场分别面临怎样的约束?基层监管如何避免“一刀切”?对此,记者采访了多地养殖户和法学、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领域专家。
“并非新增禁令,而是归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现有法规,提升到法典层级,解决以往部门执行衔接不畅的问题。当然立法只是第一步,部门协同、监管下沉才是关键。立法初衷是防范重大动物疫病、守住食品安全底线、治理餐厨垃圾乱倾倒。法律禁止未经无害化直接饲喂,并不否定合规前提下的资源化利用。”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朱毅在接受央广网采访时表示。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律事务部主任朱久林表示,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禁止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纳入法典体系,核心升级点在于法律位阶的提升和体系化的整合。此前相关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多部单行法中,这次法典将其整合固定,形成了统一、权威的法律依据。
朱久林认为,立法的初衷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防疫安全。2018年非洲猪瘟的防控实践表明,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是疫病传播的重要途径,国内早期疫情中有六成以上与此相关。二是食品安全。餐馆、食堂的厨余垃圾成分复杂,高盐高油,混有洗涤剂残留、塑料碎片等,还可能携带沙门氏菌、寄生虫卵和重金属,直接喂猪会通过食物链将风险传递给消费者。
一线观察:泔水喂猪多藏身城郊小微散户
在甘肃某地,从事生猪养殖的养殖户赵顺(化名)告诉记者,部分农村泔水喂猪现象仍有零星存在。“有些年龄大的养殖户,会去饭店食堂拉泔水。另外,农村办红白喜事,宴席剩下大量饭菜,也会直接送给周边养猪户。”他说。
河南某地另一存栏两千多头的规模养殖户刘征(化名)也印证了这一现状:“我见过一些养十头八头、二三十头猪的散户去饭店拉泔水喂猪,拉回来简单掺点麸皮、玉米碎,很多连煮沸都不做就直接喂。主要就是省饲料钱,可能看不到背后的疫病风险。”
多位一线受访者表示,五百头以上规模化猪场,生物安全、环保法律意识较强,基本不会触碰泔水喂猪红线,而风险主要集中在城郊、城乡接合部的一些老的养殖户,但这类违规行为隐蔽性极强。
“因隐蔽性强,过去部分地区监管难落地。养殖户多私下操作,很难发现,除非有人专门盯着或暗访。”赵顺说,饲料成本压力,也是部分养殖户铤而走险的诱因。
河南周口西华县浩冉农牧有限公司一位丁姓经理介绍,多数养猪场已实现半自动化养殖,粪污雨水分离配套到位。“农业农村局每月开展常态化巡查,对猪场饲料原料做好台账记录,我们周边没有发现泔水喂猪现象。”他说,即便在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区域,从业者同样心存警惕,因为要提防外地违规养殖带来的疫病输入风险。
朱久林说,结合过往案例与各地执法情况,违规使用厨余垃圾喂猪主要有两类主体:一类是中小规模养殖场,为压缩饲料成本私下对接餐饮单位获取泔水;另一类是城郊养殖户,依托周边餐饮资源获取厨余垃圾。高发区域集中在城市周边养殖密集区、餐饮发达乡镇以及监管薄弱的农村偏远地区。
专家解读:厘清法条边界,破除两大普遍误读
新规出台之后,网络出现不少解读争议,比如,“所有剩菜剩饭喂猪一律违法”“违规最高罚百万元”等说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王灿发、法律从业者朱久林、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朱毅均指出,社会上存在两处明显误读。
朱久林直言这普遍存在的第一个误读。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并未明确将“散养户”列入规制范围。法典原文使用的是“畜禽养殖场”,而根据农业农村部2025年第927号公告,畜禽养殖场有明确的规模标准。“散养户”并非国家层面的法定概念,网络出现的“含散养户”是一种通俗化延伸解读,而非法典原文的直接表述。即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中,涉及规模以下养殖主体的规定,其表述也是“‘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并未涉及家庭自产的剩菜剩饭。”
王灿发也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基本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平移过来的。该条共有三款规定。第一款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也就是说,厨余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由环卫部门负责,而不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第二款要求“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这里一定要注意规范的主体是“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包括学校食堂、机关食堂、企业食堂、从事餐饮服务的宾馆和饭店、从事餐饮服务的工商个体户等,而不包括家庭个人餐厨垃圾的产生和收集,也就是不包括家庭的“剩菜剩饭”。即使是个人,也必须是从事生产经营者。第三款是禁止性条款,禁止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因此,关于剩菜剩饭直接喂猪是否违法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家庭的剩菜剩饭饲喂自己家里养的几头猪(不是专门的养猪场),是不违法的。如果是畜禽养殖场对厨余垃圾不经无害化处理就直接饲喂所养的猪,也包括鸡鸭鹅等畜禽,就是违法的。”王灿发说。
朱久林表示,第二个误读,是混淆百万罚款的适用对象。他说,“最高罚款百万”的说法纯属偷换概念。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针对养殖环节规定的罚款上限是十万元;而“百万罚款”实际指向的是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该条规制的对象是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如餐馆、食堂)未将厨余垃圾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的行为,处罚的是“处置不规范”,而非“喂猪行为”本身。
王灿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这类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在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中规定,对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对比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删除‘养殖小区’的规制主体表述,对‘剩菜剩饭喂猪’采取了更为宽容的态度,当然更不禁止家庭个人直接用剩菜剩饭喂猪;对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罚款额也大幅下调,由原来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变为十万元以下罚款。这种规定主要是考虑农民用剩菜剩饭饲喂畜禽的习惯和对饲料的节约,另外也考虑到与其他畜禽养殖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平衡。”
无害化不等于简单煮沸,养殖户需分清合规处置路径
朱毅剖析泔水喂猪带来的多重风险:“泔水饲喂会带来非洲猪瘟等高风险疫病传播,散养及中小场一旦中招,常出现整栏死亡,养殖户损失惨重;同时高盐高油损伤猪的脏器,增加发病与兽药使用风险。人直接吃猪肉感染相关病原的概率不高。最大威胁是疫病暴发引发扑杀、产能下降,带来供给与价格波动,这是产业链和每个消费者共同面对的系统性风险。”
“不少老养殖户抱着传统经验,形成固有认知误区。”朱毅说,泔水喂猪是过去物质条件下的朴素循环做法,但不能照搬现在,存在三个误区:把家庭厨余等同于商业泔水;误以为家庭加热等于法定无害化;认为“过去没出事就等于没风险”。
“很多农户是沿用旧经验,并非故意违法。要用本地疫病案例科普,讲清商业泔水风险。家庭常规烹煮,无论常压还是高压,都缺乏温度—时间精确控制和效果验证手段,不能等同于法定无害化处理,不能作为外购泔水的免责理由。”朱毅说,家庭厨余来源相对单一、风险虽偏低,但法律层面不鼓励、不推荐用来喂猪;商业餐厨成分复杂、风险突出,属于监管打击重点。
怎样才算真正合规的无害化处理?朱毅介绍完整技术要求:整套流程涵盖除杂、灭菌、脱水、检测、台账管理。按照现行技术规范,高温蒸煮工艺需要物料中心温度达到85℃以上,并持续30分钟以上,不同工艺参数存在差异。这类小型处理设施投入动辄数十万元,后续还要承担能耗、检测等持续成本,普通散户无力自建。自行简单煮沸、堆放发酵,都达不到法定无害化处理标准。
朱毅说,厨余垃圾要通过高温发酵、生物转化等专业工艺完成标准化处理,达到国家饲喂安全标准,全过程留存溯源台账,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处理后的产物才能够限量搭配全价饲料使用。商业餐厨垃圾应当交由具备资质的企业集中处置。普通养殖户不具备自主开展无害化处理的能力,合规途径是把厨余垃圾交给专业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再使用其产出的合规产品。
谈及新规对生猪产业的价值,朱毅表示,多起既往非洲猪瘟疫情溯源都指向泔水饲喂。禁令能够压缩这条疫病传播渠道,降低疫情暴发概率,减少扑杀造成的产能震荡,夯实区域联防联控的溯源基础。不过防疫是一项系统工程,泔水禁令只是其中一环。
禁令落地重在疏堵并举,破解基层监管现实难题
多位专家和一线养殖户认为,治理不能简单“一罚了之”,应当落实分类执法,做到堵疏结合。
朱久林谈及执法当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法典没有作出穷尽式列举,结合立法精神与执法实践,主要包含四类情形:一是规模性违规,规模化养殖场长期、大量使用未经处理的厨余垃圾喂猪,并非偶发少量行为;二是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因违规饲喂引发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三是屡教不改,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或以隐蔽方式持续违规;四是跨区域私自大量收运餐馆、食堂厨余垃圾喂猪,形成利益链条。若引发重大动物疫情、严重食品安全事故,还可能触犯刑法,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朱久林建议,开展源头、中间、末端全链条治理:强化餐饮企业、食堂监管,严禁私自向无资质主体移交厨余垃圾;打击非法收运行为,斩断“餐馆-收运者-养殖场”的利益链条;对规模养殖场开展重点排查,落实备案管理与常态化巡查。
“与其说‘摸排散养户’,基层更应摸清辖区全部畜禽养殖主体底数,涵盖规模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分类建立台账。”朱久林给出基层摸排建议,依托网格化管理、畜牧备案信息和村级防疫员台账,逐村逐户核实养殖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规模养殖场落实备案和定期巡查;对规模以下养殖户以宣传教育为主、执法为辅,杜绝“一刀切”。同步动态更新台账,适配养殖规模变化,保障监管不脱节。
朱久林谈及执法温度:“对规模养殖场要严格依法处罚;规模以下养殖户如果私自大量收运餐饮单位厨余垃圾,性质严重同样要依法处置;而农户利用自家少量餐桌剩菜剩饭喂猪,现阶段以引导为主。二者法律风险有本质区别。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向养殖户讲清法律依据、风险危害以及合规路径。针对历史形成的传统习惯,可设置缓冲期,方便养殖户学法懂法、调整养殖方式。”
河南驻马店市泌阳县养殖户禹经理结合自家两千多头猪场种养结合实践,分享行业发展思路。该猪场配套沼气池、沉淀池、氧化池,粪污经发酵处理后转化为有机肥,用于果园浇灌和周边农场还田,改良板结土壤。“坚决杜绝泔水喂猪,这是生猪安全和群众健康的底线。但对待小散户不能只靠处罚,政府应当引导小户配齐干湿分离、沼气池等环保设施,推广种养结合模式,粪污还田既减少污染,还能产生收益,养殖业才能长远发展。”他也坦言现实困境,不少大型猪场缺少配套土地,种养结合模式推广存在客观阻碍。
朱毅建议补齐基础设施,推广可行替代方案:坚守“先无害化,后资源化”原则,商业餐厨垃圾交由资质企业处置,经检测并建立台账后,可按国家标准加工为饲料原料、生物柴油或有机肥。补齐城乡收运处置基础设施,农村家庭厨余优先引导充分腐熟堆肥还田;对合规资源化利用主体予以政策扶持,降低违规行为的经济驱动力。疫病对农户打击巨大,政府的技术与公共服务保障不可或缺。养殖户应当拒绝来源不明的餐厨垃圾,可合规利用本地糠麸、糟渣等农副产物,在农技人员指导下优化饲料配比,规避霉变原料;做好圈舍生物安全防护,有条件可加入合作社开展集体采购。
朱久林认为,简单“一禁了之”容易造成资源浪费,但放任不管又会埋下防疫和食品安全隐患,需要找准现实平衡点。“堵”的层面严守法律底线,严禁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直接饲喂畜禽。“疏”的层面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扶持厨余垃圾资源化产业,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产出合规饲料、肥料、能源产品;二是依托规模化运营、政府补贴降低合规处置成本,缩小与违规处置的成本差距;三是搭建厨余垃圾“收集-处理-利用”闭环体系,推动厨余垃圾实现合规资源化利用。
朱久林直言,国内厨余垃圾合规处置体系仍存在产业链短板与监管漏洞。在产业链方面,中小城市、农村专业化处理设施供给不足;收运处置闭环尚未完全成型,大量厨余垃圾经由非正规渠道流失;资源化利用手段较为有限,高值化产业链仍有待培育。在监管层面,多部门存在职责交叉,协同联动机制有待理顺;“散养户”并非法定概念,各地对规模以下养殖主体监管标准不一,部分区域存在监管空白;基层执法人力物力有限,难以实现辖区全覆盖巡查。
在普法和社会共治层面,朱久林提出,仅依靠处罚无法根治问题。第一,做实普法宣传,不少养殖户并非主观故意违法,并不知晓家庭简单烹煮不等于法定无害化处理,要用通俗方式讲清行为红线和合规路径。第二,发挥行业协会、合作社作用,依靠行业自律实现互相提醒监督。第三,开通有奖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违规收运、饲喂行为,构建社会共治格局。第四,推动养殖模式转型,依托技术培训、资金帮扶,帮助养殖户摆脱对厨余垃圾的依赖,转向使用合规饲料开展养殖。
朱毅也提出基层普法思路:依托乡村渠道开展普法,打消农户“自家养猪就会被罚”的顾虑;多推广替代处置方式,引导家庭厨余堆肥还田,明确家庭厨余喂猪导向为“不鼓励、不推荐”。
守牢安全底线,推动生猪养殖向规范化转型
“传统不是免检牌,安全才是底线。泔水直接喂猪的老做法,需要重新审视了。”朱毅说。
朱久林提出构建长效闭环体系路径:一是完善设施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在县级以上城市建设标准化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保障垃圾“有处可去”。二是健全收运体系。搭建覆盖城乡的厨余垃圾专属收运网络,厘清收运主体、路线与处理去向,实现“应收尽收”。三是明确资质标准和准入条件。为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划定清晰资质门槛,杜绝无资质主体入场。四是强化信息化监管。运用物联网、大数据,对厨余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全流程开展追踪。五是打通资源化利用的“最后一公里”。无害化处理后的产物要定向用于饲料原料、有机肥或生物能源,避免处理完成后闲置浪费。六是加强部门协同。推动环境卫生、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动,破除“各管一段”带来的监管真空。七是广泛听取民意。出台实施细则与配套政策时,充分吸纳养殖户、餐饮企业、处置企业意见,提升政策落地性。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执行的生命力在于合理。”朱久林说,治理泔水喂猪,既要守住防疫与食品安全底线,也要兼顾农村散养户现实条件与传统养殖习惯。目前法律对规模以下养殖主体的规制仍不够明晰,亟须细化配套细则和执法标准,保障禁令落地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禁止泔水喂猪,能保护生猪健康,阻断疫病传播,猪肉品质也能得到提升。”赵顺说。
河南周口西华县浩冉农牧有限公司一位丁姓经理则站在规模猪场角度表示,新规能够筑牢区域防疫屏障,规避周边违规养殖带来的疫病外溢风险。“只有让守规矩的养殖场能看到实实在在的效益,大家才会发自内心愿意坚持标准,标准化养殖成果才能长久巩固。”
朱毅分析称,“泔水喂猪”禁令落地会给行业带来短期阵痛,部分散户将面临饲料成本上涨。泔水饲喂产生的疫病风险具有外溢性,由整个区域养殖行业共同承担,禁令实则将外溢风险成本归位,保护合规养殖户。但仅依靠禁令远远不够,必须补齐收运体系、技术指导等配套,否则容易滋生偷运偷喂等次生问题。
相关专家表示,泔水喂猪从物资匮乏时期的节约办法,转变为如今防疫、食品安全领域的高风险行为,折射出我国生猪养殖由重数量向重安全、重环保的时代转型。法律划定了行为底线,但政策落地考验基层治理能力:既要严守疫病防控和食品安全刚性红线,也要贴合农村生产实际,补齐设施、技术、政策配套,做到严监管与柔性治理并举,推动生猪养殖产业持续迈向标准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