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21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孙红梅)暑假来临,孩子们迎来畅快玩耍的好时光,但安全与法律底线不容忽视。7月21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发布3起涉未成年人安全责任纠纷案件。法官提醒,家长永远是孩子的第一安全责任人,短暂的监护疏忽,就可能酿成意外、承担法律责任。家长带孩子在广场、游乐场等公共场所游玩时,切记全程贴身看护,对于危险行为要及时制止,出现危险情况要及时撤离。
5岁女童撞伤他人,监护人承担六成责任
2024年5月,5岁女童小丽(化名)在长沙市芙蓉区某广场骑玩具车时,由于速度过快,从后方撞倒了正在跳广场舞的李女士。经鉴定,李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广场紧邻写字楼出入口和城市主干道,人流量大,是行人、非机动车通行的公共区域。事后,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丽及其监护人许女士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小丽在公共场所骑行玩具车,撞倒正在跳广场舞的李女士并致其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小丽年仅5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她的监护人许女士承担。许女士在现场,却未能及时制止或劝离孩子,属于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理应为孩子的行为“买单”。
不过,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有首要的注意义务。事发地点并非专门的跳舞场地,而是楼栋出入口的临街广场,行人车辆往来频繁。李女士在此跳舞,本应预见到潜在风险并格外小心,但她未能尽到合理的避险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小丽及其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李女士自行承担40%的责任。
小学生逆行骑车撞伤他人,监护人赔偿3.5万余元
2024年10月,在长沙芙蓉区浏阳河风光带健康步道上,10岁小学生周某某骑自行车时未靠道路右侧行驶,与迎面骑车而来的杨某直接相撞。二人均受伤,且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事故造成杨某右股骨干骨折等伤情,因此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一大笔开销。于是,杨某将周某某及其监护人诉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逆行骑行,违反交通规则,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杨某在骑行过程中也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故酌情确定周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周某某是未成年人,其造成的损失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
一审判决周某某方赔偿杨某4万余元,后双方在二审中达成调解,最终赔偿金额为3.5万余元。
4岁儿童在小区荡秋千摔伤,起诉物业被驳回
2024年11月,4岁儿童袁某某和爷爷在小区儿童游乐场玩耍。爷爷帮忙推动秋千后,便站在一旁未再持续关注。袁某某在荡秋千过程中将秋千荡至高位后松手,因未抓紧链条,从高处跌落,造成左肱骨髁上骨折。事后,袁某某一方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确保游乐设施安全,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已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并在游乐场显著位置设置了安全须知,对设施使用方法、风险提示及监护人职责进行了明确告知,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袁某某作为低龄幼童,对自身安全风险缺乏认知能力,其在无人有效看护的情况下将秋千荡至高位后松手,是摔伤的直接原因。其爷爷作为监护人,推动秋千后便脱离有效监护范围,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存在严重的监护缺失。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袁某某方的全部诉讼请求,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