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以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全社会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安全法治自觉,市安办筛选3起近期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正式公布。
案例1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29日,福清市应急管理局收到线索移送材料,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2025年12月21日,陈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某烟花爆竹店采购烟花爆竹并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售卖,销售额共计人民币220元。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查处情况
陈某上述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福清市应急管理局对陈某作出人民币2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2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3日上午,罗源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电气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号厂房制造部现场电焊作业人员未持有效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查处情况
罗源县应急管理局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电气有限公司限期完成整改,依法立案调查,制作、收集相关书证,依法认定违法事实,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签收,作出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2日,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12345平台接到投诉举报,反映晋安区某小区17号楼电梯维保单位涉嫌未按规范开展维护保养工作。2026年3月18日,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小区17号楼的电梯维保质量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楼栋共装有2台电梯(设备识别码:TA39069、TA39068)。调取维保记录显示,该电梯近两次维保时间分别为2026年2月13日和2026年3月13日,两次维保间隔时间超过15日。该电梯维保单位涉嫌存在维护保养频次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该维保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项关于“电梯维护保养的频次、项目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电梯维保单位被立案处罚。
查处情况
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梯维保单位作出责令改违法行为,处罚20000元及没收违法所得35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