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生前不尽孝 何谈身后祭奠权
法院尊重逝者遗愿,驳回未履行赡养义务者诉求
近日,福州市台江法院审结一起兄弟间因祭奠母亲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件,明确祭奠权益应以履行赡养义务为前提,并须尊重逝者遗愿,最终依法驳回了未履行赡养义务一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
据了解,福州的潘老太生前育有两子一女,晚年随长子大徐共同生活。2024年8月,因部分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潘老太将三名子女诉至台江法院。法院判令子女支付赡养费。判决生效后,次子小徐迟迟未主动履行,直至潘老太申请强制执行才完成支付。
2025年9月,潘老太去世。长子大徐在办理丧葬事宜时未通知弟弟小徐。小徐认为其祭奠权益受到侵害,遂将大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庭审中,大徐提交了潘老太生前录制的视频,证明老人曾明确表示不愿让小徐前来祭奠。
台江法院审理认为,祭奠权益是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特定人格利益,依法应予保护,但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合法、合情、合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与逝者遗愿。大徐未通知小徐参与祭奠,客观上影响了其表达哀思,但小徐在母亲生前未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方支付赡养费,存在明显过错。同时,潘老太明确拒绝小徐祭奠的真实意愿,应得到法律与亲属的尊重。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释法说理,大徐将母亲的安葬地点告知小徐。
综合考虑案件事实、过错程度、逝者遗愿以及修复亲情等因素,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小徐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这既是法律底线,也是伦理根基。未履行赡养义务,不仅应受道德谴责,也会在法律层面影响相关权利的行使。唯有生前尽孝,才能在身后坦然追思。祭奠权益的核心在于告慰逝者,必须尊重逝者的真实意愿。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时,应互谅互让、主动沟通,避免因小事激化矛盾。亲属之间应以理性方式表达哀思,以和睦家风告慰先人,让亲情在法理与温情中延续。(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黄丽珠 江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