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冬天,山东德州乐陵市一位老人在家中睡觉时不慎因一氧化碳中毒去世。事发前,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曾为辖区居民投保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悲剧发生后,因保险公司拒赔,家属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3月3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乐陵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家属赔偿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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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孙某生前系德州市乐陵市郑店镇某村村民。2025年11月9日,孙某在家中不慎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发前,德州市应急管理局作为投保人,为辖区内居民投保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该保险承保范围包括13种自然灾害及溺水、火灾、触电、爆炸、居家煤气中毒5种特定意外险。悲剧发生后,村委会就孙某中毒死亡一事出具了相关证明。不过,保险公司却不愿进行赔付。事后,家属将涉事保险公司起诉到乐陵市人民法院,要求其给付保险赔偿金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前,德州市应急管理局作为投保人为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保险单,每人人身救助金限额15万元,其中医疗费赔偿限额不超过10万元。保险条款中载明,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承保区域内因居家煤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溺水等意外事故导致自然人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根据老人所属辖区村委会证明,2025年11月9日,老人在家中睡眠时,不慎吸入煤气中毒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为德州市辖区居民,系保险合同的不特定受益人,在家中煤气中毒死亡,且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支付伤亡救助金的条件。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系居家煤气中毒死亡的事实,满足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理赔操作指引规定的索赔条件,家属作为继承人,有权依据相关保险合同获得保险合同约定的人身伤亡救助金。涉案灾害民生保险条款虽约定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150000元,但并非定额保险约定,综合考虑孙某的生前居住地经济发展状况、丧葬事宜的花费等具体情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人身伤亡救助金50000元。
3月23日,法院一审判决涉事保险公司支付死者家属赔偿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