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止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小区内部道路发生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近日,福州市鼓楼法院审结的一起发生在封闭管理小区内部道路的侵权纠纷,为此类事故双方的责任划分提供了参考。
林某与陈某均为鼓楼区某小区住户。2024年9月的一天下午,陈某在小区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一楼梯口时,撞上了从两辆机动车间隙穿行而出的林某,造成林某骨折。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林某将陈某诉至鼓楼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骑电动车在封闭管理的小区行驶时,应当保持低速状态,且应当较普通行人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陈某未尽到安全行驶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林某未谨慎观察往来车辆动态,从存在视线盲区的车辆间隙快速走出,致使他人未能及时合理地减速或避让,自身亦存在过错。结合事故发生经过及双方过错程度,鼓楼法院最终判定:陈某承担60%责任,林某承担40%责任。
法官表示,本案中封闭管理的小区内部道路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不属于法律界定的“道路”范畴,但居民和车辆在小区内道路通行时也应遵守基本的安全通行规则,不能因环境相对封闭就放松警惕。在小区、校园等人员密集的封闭区域行驶时,务必控制车速,遇到楼梯口、转角、车辆间隙等视线盲区时,要提前减速、注意观察,必要时鸣笛示意,防范意外发生。行人在小区内行走时,从车辆间隙、建筑遮挡物后方穿行,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确认无往来车辆后再通行,切勿贪图方便快速穿行,避免引发事故。(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叶士怡 吴雅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