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加强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印发通知,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应当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公租房、短租房等住房不适用该通知。
备案主体方面,出租人与承租人自行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出租人办理合同备案,出租人未办理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对外出租住房的,由住房租赁企业办理合同备案。住房租赁当事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合同备案。
通知要求,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济南市住房租赁合同范本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产权清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存在不得出租情形。出租人对外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住房打隔断对外出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供人员居住。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禁止出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各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具体服务事项办理,住房租赁当事人可通过“济南市房产交易与租赁服务平台”线上办理合同备案,也可线下通过所在区县(功能区)政务大厅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