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水上支队“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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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12:20:34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水上支队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案情名称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水上支队对某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23日,我大队监督员对位于天津港保税区某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楼顶消火栓无压力。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及《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进行裁量,决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已整改并缴纳了罚款。

以案释法

消防设施是用于防范和扑救建(构)筑物火灾的设备设施的总称,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设施是保障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消防设施能够在火灾初期起到关键作用,尽早扑灭火源,避免火势蔓延,从而减小火灾危害。消防设施还能够提供良好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当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迅速撤离现场,避免人员伤亡。因此,各单位应当重视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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