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能否“预付抵扣”? 法院:无明确约定 应视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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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10:06:40

离婚协议明确抚养费标准,但支付方经济好时多付,经济状况恶化后却主张之前多付的应作为“预付金额”,少付甚至停付抚养费。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认定支付方此前自愿多付的抚养费无明确预付约定,应视为赠与,不得单方主张抵扣后续欠款。

2015年8月,小明(化名)的父母签订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小明由母亲朱某直接抚养,父亲谢某需在2019年之前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自2019年1月起,每月抚养费标准提高至2000元。协议生效后,谢某初期按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每月还主动支付2400元,超出约定标准400元。

然而,从2022年2月开始,谢某每月仅支付1500元,未达到协议约定的2000元标准;2023年7月起,更是直接停止支付抚养费。多次沟通无果后,小明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谢某补齐抚养费差额,并支付拖欠的全部费用。

庭审中,谢某辩称自己始终在履行抚养义务,前期经济条件较好时自愿多付抚养费,后期因经济状况恶化才适当少付。他提出,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多支付的抚养费,应作为“预付金额”,抵扣后续未足额支付的部分,不应再另行补齐差额。

关于谢某主张的“抵扣”诉求,法院明确,他此前每月多支付的400元抚养费,在支付时未与朱某明确约定为“预付抚养费”,应认定为自愿赠与。他在事后无权单方主张抵扣,更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

最终,台江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谢某向小明补齐抚养费差额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合计2万余元。

法官提醒,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免除,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抵扣”。(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周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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